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64號
KSHV,111,勞上易,64,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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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陳星宇律師
被上訴人 蔡復源

陳皆良
張吉永
江旺盛
蔡家駿
謝介正 住○○市○○區○○路○段000○0號0 樓
陳勇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1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審判決記 載。上訴人另辯稱:㈠上訴人已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規定針對被上訴人輪值小夜班、大夜班發給加班費,其額 外發給之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自屬福利,而非夜間勞 動之對價。倘將系爭夜點費視同工資之一部,無異使夜班輪 值人員重複領取夜間勞務之對價。㈡兩造勞動契約採單一薪 點制,此為被上訴人所知悉,自不得要求在計算退休金時再 將系爭夜點費計入。況晝夜輪班工作為勞基法第34條第1項



規定之工作型態,被上訴人亦不可能因上訴人未給付系爭夜 點費而拒服勞務,可見系爭夜點費不具勞務對價性等語。三、經查,本院關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領取之系爭夜點費是否屬 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 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 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上訴人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㈠夜間工作因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運作,將導致勞工作息不 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人身安全, 屬危險工時,乃屬於眾所周知之事實,且勞工通常亦不願意 在此時段服勤,然就僱主而言,如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作業, 亦有助於其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則相 較於日班勞工,僱主對輪值中、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 之薪資,始為衡平,此與晝夜輪班工作為勞基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之工作型態無涉。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小夜班之 勞工所獨有,且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大、小夜班工時為計算基 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亦應認具有勞務對 價性。是以,系爭夜點費係屬兩造間就特定工作條件達成之 協議,並成為勞工於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其性 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而 符合上揭「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 資之一部分,是縱上訴人已因被上訴人輪值夜班而發給加班 費,仍無礙系爭夜點費具勞務對價性之認定。是上訴人主張  :系爭夜點費倘視同工資之一部,將使夜班輪值人員重複領 取夜間勞務之對價云云,要非可採。
 ㈡至單一薪給制之目的在於確保勞工可獲得工資之計算基準, 惟不排除其他依法令可獲得工資之規定,且若與勞基法相牴 觸之處,仍應以勞基法之規定為據。而系爭夜點費具經常性 及勞務對價性,已如前述,即不得上訴人採用單一薪給制, 即將系爭夜點費排除於平均工資外,是上訴人主張:兩造勞 動契約採單一薪給制,系爭夜點費應不得算入退休金云云, 亦無從資為其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民國89年 9月25日廢止)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勞基法第5 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 條等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各編號「應 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各編號「利息起 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 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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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