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59號
KSHV,111,勞上易,59,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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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59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張嘉甫

楊龍慶

黃豐標

被上訴人 林俊德
鄭村隆
張清庫
蔡政庭
鄭明
利展峯
黃志宏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月1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四,餘由張嘉甫楊龍慶黃豐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 造之聲明及陳述、不爭執事項與爭點、本院認定之事實與理 由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均引用之。
二、張嘉甫楊龍慶黃豐標(下稱張嘉甫等3人)於本院主張



稱:二班制值夜時仍需負擔與日班相同之工作任務,並非處 於如同下班之休息時間狀態,且值夜期間仍受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指揮監督,性質上仍屬工作時間 ,故二班制值夜所領取之夜點費(下稱值夜夜點費)仍具勞 務對價性而屬工資,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等語。三、中油公司於本院另辯稱:林俊德鄭村隆張清庫蔡政庭鄭明賢、利展峯、黃志宏(下稱林俊德等7人)前與中油 公司簽立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已同意結清 金平均工資之計算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平均工資之給 與項目表辦理,顯見兩造就結清金不包含夜點費(下稱輪班 夜點費)已有合意,林俊德等7人應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而將輪班夜點費計入工資云云。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認兩造之上訴為無理由,除後述部分外,餘引用原判決 之記載。 
㈡經查,輪班夜點費、值夜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本 屬法院依職權個案判斷,行政機關之解釋、內部辦法,僅有 參考性質,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又參酌系爭協議書第2條 同時約定:「結清舊制之年資採計、基數計算方式,悉依據 …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見原審卷第148頁至第1 59頁),觀諸系爭協議書內容兩造亦約定依據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而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 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 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 準。是以,行政院所規定國營事業管理法令,亦不得低於勞 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以勞基法規定為 據,始符合規範之意旨。另國營事業因管理需求目的所制定 之法律,與勞基法係就勞動條件之規範目的而制定之法律, 兩者間並不具有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亦無優先適用國營 事業因管理需求目的所制定之法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 入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則中油公司 執此抗辯輪班夜點費不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並無依據。而 輪班夜點費屬勞基法規定之工資,業經原判決認定,本院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引用之,已如前述 ,則中油公司於給付結清年資之舊制年資退休金時,既未將 輪班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即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依 系爭協議書亦應依勞基法規定,補給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之 差額退休金,故中油公司此部分抗辯,洵屬無據。從而此部 分原判決認定輪班夜點費自屬工資之一部分,乃應納入平均 工資計算,並無違誤。




㈢再者,按監視性、斷續性工作係指依其工作內容係屬待命戒 備留意,而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即其判斷工作內容是 否屬監視性、斷續性工作,應依其工作性質是否係待命戒備 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標準判斷之,亦即若工作屬 上開性質者,即非屬加班而應屬值班之性質。張嘉甫等3人 值夜工作與加油站營業時間之工作內容不同,例外可能需處 理之事務,又屬勞工勞費較小、無須持續密集提出勞務,足 認值夜僅係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之性質 ,即非正常上班工作之延伸,純為監視性、斷續性工作,與 加班之情形有別,僅為值班性質,業據原審論述綦詳。至勞 動部110年11月1日新聞稿所稱: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 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時間部分,應計入延 長工時並給付加班費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98頁),係屬 行政機關所為之函釋,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尚難據此為有 利於張嘉甫等3人之認定。是以,值夜夜點費並非屬工資範 疇,自不得列入勞基法所定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亦堪認 定。
五、綜上所述,除張嘉甫等3人所主張之值夜夜點費部分,並非 正常上班工作之延伸,純為監視性、斷續性之值班而經中油 公司發給之津貼非屬工資,不得計入外,其餘林俊德等7人 領取之輪班夜點費部分,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3項、第 84條之2,及廢止前之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 規定,訴請中油公司給付各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 4至編號10「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編 號4至編號10「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並無 違誤,中油公司、張嘉甫等3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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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