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49號
KSHV,111,勞上易,49,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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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上訴人 蘇朝水
家福
劉弘城
吳景文
吳清宏
薛超尹
江慶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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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