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上訴人 蘇朝水
張家福
劉弘城
吳景文
吳清宏
薛超尹
江慶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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