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11年度,2號
KSHV,111,再,2,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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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2號
審原告 郭以斯帖


郭利百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再審被告 郭宏成
郭亞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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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