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36號
KSHV,110,重上更一,36,2022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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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吳阿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利息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
,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
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
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
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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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