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易字第4號上 訴 人 黃清雲(即黃丁華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視同上訴人 馮和妹 李德靜 李德真 李德華 李世緯即李德俊 林朝揚 林堂生 林秋月 林倩玉 林松漢 林仙助 林清枝 廖莊麗珠 廖修萍 廖秋暇 廖上賢 鍾宜榛 鍾清雄 鍾姮美 鍾姮珠 鍾孟玹 吳鍾春妹 鍾育容 兼前一人法 定代理人 姚麗珠 視同上訴人 鍾豐榮 鍾秋菊 鍾玉妹 鍾豐斌 尤瑞豊 郭永宗 郭文萍(即郭永耀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苓(即郭永耀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黎氏海禎視同上訴人 黃俊民 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被上訴人 黃志傑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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