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金上字,109年度,6號
KSHV,109,金上,6,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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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一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1年3月16日109年度金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5,00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6,99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
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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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