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易字,111年度,13號
HLHM,111,原上易,13,202204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寶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幫助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
年度原易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25號),提起上訴,
本院業於111年4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自稱「林暐書」(佯
稱可代辦貸款,騙取被害人交付名下帳戶及金融卡密碼)、「劉
瑞源」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有部分成員為警查獲,認尚有調查
相關卷證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