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7號
TNHV,111,重上,17,202204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郭隆興
張仕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林子恒律師
李鳳翔律師
追加原告 郭陳貴枝
郭玲慧
郭建成
郭純

郭張素貞
郭仕政
郭怡珊
郭淑仁
黃嚴弘
黃瓊儀
被 上訴人 郭清茂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萬1,355元(見本院卷第
13頁),上訴人上訴後追加及擴張至1,411萬7,033元(見本院卷
第5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0萬4,384元,上訴人僅繳納14萬1,387元(見本院卷第19頁
),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2,99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