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再字,111年度,18號
TNHV,111,聲再,18,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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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8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NES)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
6日106年度抗字第31號及111年3月31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
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一)
聲請人於111年4月7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
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
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
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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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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