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劉淑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永諒、楊雲祥、邱義雄、林錦勳、何
俊憲、林佳秀、謝正裕、王維吟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