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
兼法定代理
人 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上訴人 鄭婦產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張朝暉
被上訴人 洪錫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醫字第10
號),提起一部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
於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吳○○之母即上訴人吳○○○之女吳○君 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7日因感冒、咳嗽等症狀,前往被 上訴人鄭婦產科診所,由該診所受僱醫師即被上訴人洪錫欽 診視。吳○君遵醫囑服用洪錫欽開立之藥物後,於翌日凌晨3 時許,經家人發現狀況有異,緊急送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上午10時20分 許,因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洪錫欽於同年月12日為吳○ 君進行產檢時,即知其患子癲前症(即妊娠毒血症),竟未 建議當即終止妊娠,致因而併發肺炎,復於上開17日診視時 ,未對吳○君照射胸部X光及使用聽診器聽診,以明瞭病因, 復未轉介吳○君至大醫院看診,顯有疏失,就吳○君死亡結果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鄭婦產科診所為洪錫欽之僱 用人,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洪錫欽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為此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吳○○所受扶養費、 慰撫金之損害合計新臺幣(下同)3,761,016元;及吳○○○所 受殯葬費、醫療費、扶養費、慰撫金之損害合計3,339,839 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則,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如數給付, 並均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吳○○3,761,016元、上訴人吳 ○○○2,839,839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吳○○○於本院僅就2,839,839元部分上訴,其餘部分 未上訴)。
二、被上訴人則以:本件歷經5次鑑定,均認為洪錫欽處置並無 不當,且洪錫欽於99年3月17日已建議吳○君前往大醫院就診 ,其雖未以聽診器聽診,但與吳○君之死亡間,不具相當因 果關係,上訴人主張無理由。且是否終止妊娠,須考慮胎兒 的成熟度,除非有立即危及孕婦或胎兒生命,才會考慮立即 終止妊娠,否則會在超過37週後才催生等語,資為抗辯。並 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洪錫欽受僱於鄭婦產科診所,為該診所主治醫師。 ㈡吳○君為上訴人吳○○○之女,上訴人吳○○之母親;其於98年間 曾因懷孕至鄭婦產科診所就診,又於99年3月17日曾因感冒 、咳嗽至鄭婦產科診所就診,並由洪錫欽診治(未使用聽診 器聽診),洪錫欽曾開立藥物供吳○君服用,但未為吳○君照 射胸部X光,亦未轉介吳○君至其他醫院看診。 ㈢99年3月18日凌晨,吳○君經吳○○○通知救護車至成大醫院就診 ,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因肺炎及呼吸衰竭死亡。 ㈣99年3月18日吳○君在成大醫院就診之醫療費用總計為30,967 元。
㈤吳○○○為吳○君支出喪葬費150,550元。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5年度調偵續三字 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載稱:「三、訊據被告(洪錫欽)堅決 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辯稱:被害人(吳○君)沒 有定期到鄭婦產科診所看診,伊是到99年3月12日才開始爲 被害人看診,12日當天被害人是來產檢,當時她有雙腳水腫 、背部長疹子,且血壓高、有水腫(Edema)、蛋白尿(Albu minuria),所以伊判定她是妊娠毒血症(Toxemia)...3月17 日當天沒有產檢,她來是說多了咳嗽,但體溫是36.8度,沒 有發燒,也沒有咳嗽症狀,只是主訴有咳嗽,所以伊才沒有 拿聽診器去聽,伊的重點是放在妊娠毒血症...」。(原審 卷第244頁反面)
㈦若被上訴人應為吳○君之死亡結果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連帶 責任時,被上訴人就吳○○○、吳○○請求賠償之扶養費1,158,3 22、2,261,016元不爭執。
㈧歷次鑑定意見略如下:
1.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第0000000號 鑑定書(原審卷第98至100頁):
洪錫欽醫師使用之藥物為診所常見,且適合孕婦使用,並 不會導致孕婦呼吸衰竭及肺炎之危險,未違背醫療常規。 2.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原審卷第205頁): ①慢性高血壓及懷孕均可能導致雙腳水腫,吳○君未發現水 腫與高血壓間之關係,另背部長疹與高血壓無關。 ②洪錫欽醫師對感冒及高血壓之處置,並無疏失。 3.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原審卷第210頁反面至211頁 ):
①肺炎輕微時之症狀與感冒相似,洪錫欽醫師診斷時,吳○ 君有感冒症狀,但無從判斷是否為肺炎。
②醫師為保護胎兒,不會輕易進行胸部X光檢查,但以聽診 器聽診,有可能發現肺炎,若未使用聽診器則有違醫療 常規。
③孕婦肺炎之診斷除病史、身體診察外,包括痰液及血液 檢查,必要時應考慮胸部X光檢查。洪錫欽醫師雖未確 立診斷,但已囑咐轉赴大醫院進一步就診,尚符合醫療 常規。
4.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原審卷第217頁): 99年3月17日吳○君就診時,以其狀態難判斷是否有嚴重肺 炎發生,洪錫欽醫師給予藥物治療,符合醫療常規;以聽 診器聽診,未必絕對可診斷罹患肺炎,是洪錫欽醫師未使 用聽診器,難認與吳○君死亡有關。
5.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原審卷第222頁反面至224頁 反面)
①「一般」肺炎之治療方法,所指較輕微肺炎,應採取症 狀治療及支持性療法,至於是否加用抗生素治療,則視 細菌性肺炎之可能性而定。肺炎未經治療,不必然會造 成死亡之結果,肺炎病程可在1天内至1週以上,可能很 猛爆,亦可能無症狀。猛爆者,可能經治療而癒,亦可 能治療罔效;而無症狀之意思,係指部分病人依其自身 抵抗力逐漸好轉,未必需接受抗病毒、抗生素或抗黴菌 藥物而癒。
②吳○君僅咳嗽與肺炎有關,無提供是否有接觸相類似症狀 的其他病人、是否曾至疫區、身體診察及胸部X光檢查 等相關資訊,亦無抽血檢驗報告,無法斷定一定罹患肺 炎。聽診器聽診,未必絕對可診斷罹患肺炎。
③對於輕微之肺炎,洪錫欽醫師開立之藥物,有助緩解症 狀,若細菌性肺炎或很猛爆之肺炎,大部分不會有效。
由98年12月1日至99年3月17日吳○君之血壓可知,其血 壓持續控制不佳,依醫療常規,應建議孕婦至大醫院之 腎臟科或心臟科就診,而依病歷紀錄,曾記載「病人血 壓較高,建議至大醫院腎臟科或心臟科就診」。 6.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7年12月28日法醫理字第10700060140 號函(前審卷二第77至78頁):
經解剖確認吳○君為肺炎死亡,而99年3月17日就診,距死 亡時間不足一日,依肺炎病程發展,吳○君於就醫當時極 有可能已罹患肺炎,另聽診是發現肺炎之方法,而臨床上 在聽診發現可能罹患肺炎時,會再佐以胸部X光片及血液 白血球計數來確認是否發生肺炎感染;吳○君產檢頻率稀 疏,不及健保核定給付次數,依據病歷紀錄無法確認是否 罹患子癲前症,但吳○君因懷孕的生理變化,可能較一般 成人更容易因罹患肺炎死亡。
7.成大醫院成附醫鑑字第0155號病情鑑定報告書(前審卷二 第125至131頁):
①BMC Pregnancy and Childbirth在2018發表的一篇論文 指出從2010年1月到2017年6月回溯分析在北京協和醫院 因肺炎住院的12位孕婦,發現其中有25%孕婦合併有子 癲前症。因此罹患子癲前症之孕婦於懷孕過程中的確有 併發呼吸衰竭、肺炎之可能性。
②子癲前症唯一治療即是終止妊娠,因此若是患有子癲前 症,但未有危及母親或胎兒生命危險時,可選擇在妊娠 超過37週時催生,如果催生失敗或者母親及胎兒不適合 自然產,則改為剖腹生產。若是孕婦已妊娠38週,則於 其罹患子癲前症時,依照一般醫療常規,應採取催生, 如果催生失敗或母親及胎兒不適合自然產,則改為剖腹 生產。
③根據吳○君之病歷,無法判定是否罹患子癲前症,而吳○ 君血壓偏高,看診醫師建議病患至大醫院看腎臟科或心 臟科醫師,有盡告知義務,無違反醫療常規。
8.成大醫院成附醫鑑字第0155-1號病情鑑定報告書(本院卷 一第115至117頁)
①若孕婦妊娠38週,經診斷認為可能罹患子癲前症,依照 一般醫療常規,應安排進一步檢查及治療(包含住院生 產),依胎兒狀態與母體嚴重程度安排立即剖腹或自然 產。
②吳○君之案例,若由成大醫院處理,會建議住院,並接受 一系列檢查,依胎兒狀態與母體嚴重程度,安排立即剖 腹或自然產,對吳○君咳嗽感冒嚴重程度,會診胸腔科
或感染科醫師協助診斷肺炎之可能性及給予治療,若病 況嚴重,可時安排進入加護病房密切治療觀察。 9.成大醫院111年1月7日成附醫秘字第1110000586號函(本 院卷二第109頁):
依據本案病歷無從判斷吳○君是否罹患肺炎,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之鑑定報告書,亦未詳述罹患肺炎之起因,因此難 以說明吳○君罹患肺炎之治癒率或致死率。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吳○君是否罹患子癲前症?如是,吳○君罹患子癲前症(妊娠 毒血症)與嗣後因肺炎、呼吸衰竭死亡,是否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
㈡洪錫欽就吳○君罹患子癲前症之處置有無過失? ㈢上訴人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 吳○○扶養費2,261,016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及吳○○○扶 養費1,158,322元、喪葬費用150,550元、醫療費用30,967元 、精神慰撫金150萬元,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吳○君於99年3月18日因肺炎引起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 式為病死,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醫鑑字第0991101205 號鑑定報告書附卷(附於本院前審卷二第51至65頁)可稽, 兩造亦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受僱人因執行職 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8條規定之僱用人責任,性 質上係代受僱人負責,具有從屬性,須以受僱人成立侵權行 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為要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68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 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 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 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 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 規定。故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者,應 先就有責原因之事實存在、有損害之發生及二者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存在等成立要件先負其舉證之責任。又所謂相當因果 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
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行為與結果始可謂 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 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 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 間即難認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按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 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 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醫療行為具有其特殊性,因治療方法之多樣化及各病患體 質之差異,醫療行為者對病患之診斷及治療方法之認定,常 有差異,然其選擇及判斷醫療方法時仍須符合一般醫學水準 認為適當之醫療方法,即醫療行為人注意義務之內容,自須 事後觀察該醫療行為人診治行為時必須具備之專業之醫學技 術及知識為標準,易言之,在醫療領域中,對醫師之醫療行 為的施作,應具其所屬職業通常所具之智識能力,即所謂「 常規診療義務」;而侵權行為法之規範目的,在於合理分配 損害,因此損失之認定應採客觀標準。就醫療事故而言,所 謂醫療過失行為,係指行為人違反依其所屬職業,通常所應 預見及預防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義務。從而,行為人只要依 循一般公認之臨床醫療行為準則,及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 程度之注意,即屬於已為應有之所有注意,而應認無過失。 因醫學非萬能而有其極限,且侵入性醫療行為有其風險,併 發症或後遺症,均非現代醫學科技所能完全免除。疾病症狀 、治療效果亦因各個病人遺傳基因、身體狀況而異。因此, 醫師之診斷、治療行為若係依照一般醫療常規進行合理之檢 查、診斷與治療,即應認為無過失,而非要求醫師治療結果 完全滿足病患之期待,忽略醫療本身之有限性與不確定性及 某些病程演化之不可逆性。是依前述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之 說明,上訴人應就吳○君因洪錫欽診療行為之疏失而死亡, 及洪錫欽具有責任原因,且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有 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㈢本件經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認:「1.子癲前症(Preeclampsia):指妊娠20週以後才出現高血壓,同時伴有蛋白尿或其他重要標的器官功能障礙。2.子癲前症的診斷必須包括發生在妊娠20週以後的血壓上升(間隔4小時以上的兩次血壓測量都在140/90mmHg以上),同時合併下列其中至少一項:蛋白尿(24小時的尿蛋白質超過300mg,尿液中蛋白質/肌酐酸的比值大於或等於0.3或尿液檢查尿蛋白2+以上);血小板減少(< 100,000/microL);血液中肌酐酸> 1.1mg/dL;肝功能異常(肝臟轉胺酶ALT大於正常值2倍以上);肺水腫;腦部或視覺異常(無法診斷的新發生而持續性頭痛且不能靠止痛藥緩解,視力模糊,視覺有閃光火花或盲點。3.⑴0.2%懷孕婦女有可能發生呼吸衰竭,而造成呼吸衰竭的原因與懷孕引起某些生理特殊狀況有關,例如子癲前症,羊水栓塞或週產期(分娩前後)心肌病。⑵另外BMC Pregnancy and Childbirth在2018發表的一篇論文,指出從2010年1月到2017年6月回溯分析在北京協和醫院因肺炎住院的12位孕婦,發現其中有25%孕婦合併有子癲前症。因此罹患子癲前症之孕婦於懷孕過程中的確有併發呼吸衰竭、肺炎之可能性。4.子癲前症的唯一治療即是終止妊娠,因此若是患有子癲前症的孕婦但未有危及母親或胎兒生命危險時,可選擇在妊娠超過37週時催生,如果催生失敗或者母親及胎兒不適合自然產則改為剖腹生產。…1.根據吳○君之相關產檢紀錄及病歷資料,無法得知病患在20週前或懷孕前是否患有高血壓,且病患並未規則產檢(產檢紀錄只有99年1月2日及99年3月12日共兩次),99年3月17日病患因咳嗽感冒就診(根據成大急診紀錄口頭電話詢問鄭婦產醫院,其人員口述),雖然2次產檢血壓偏高(141/93 mmHg及152/106 mmHg),但是只有一次尿液檢查有尿蛋白1+,也無其他資料佐證,因此無法診斷病患是否已罹患子癲前症。」等語,有成大醫院於108年4月22日成附醫秘字第1080007482號函暨病情鑑定報告書附卷(本院前審卷二第123至131頁)可稽。 ㈣又醫審會就洪錫欽於99年3月12日、同年月17日所開立予病患 吳○君之藥物及劑量、藥效等鑑定結果認:「八、…1.死亡經 過研判:⑴本案死者(即吳○君)為25歲女性,未婚,第二胎 懷孕,產前檢查時有血壓偏高、水腫、體重偏重,及輕微蛋 白尿,無特殊重大異常。⑵解剖型態學觀察結果發現死者懷 孕週數與臨床相符,胎兒、胎盤、子宮皆無異常,器官除因 懷孕代償性變化外尚有肺炎情形,疑似為死亡前咳嗽、呼吸 喘促之主要原因。⑶死者因肺炎造成呼吸功能受損,再加上
懷孕末期胎兒子宮體積大增,推擠壓迫腹腔及胸腔器官,惡 化呼吸換氣功能,至呼吸衰竭死亡。2.鑑定結果:死者懷孕 36週,因肺炎引起呼吸衰退死亡,死亡方式為病死(自然死 )。九、案情概要:吳○君…無特殊病史。98年11月26日至鄭 婦產科診所就診,最後一次月經為98年7月12日,經驗孕證 實懷孕,推算預產期為99年4月19日,由王清輝醫師診視。 當日超音波檢查結果為雙頂骨徑(BPD)對應為19週又4天,胎 兒股骨長對應妊娠18週又6天,為女性胎兒,胎兒胎位正常 。98年12月1日再次產檢,仍由王清輝醫師診視。當時血壓1 50/106毫米汞柱,開立利尿降壓劑(Lasix)每日一顆7天及止 癢藥膏(ichderm)一支。依病歷紀錄記載,並開立乙種診斷 書,病名為妊娠19週,醫囑為『患者於98年11月26日至本院 門診,檢查證實懷孕19週』。99年1月2日妊娠24週又5天,孕 婦再至鄭婦產科診所產檢,仍由王清輝醫師診視。當時血壓 141/93毫米汞柱,主訴外陰部搔癢,給予抗徽菌劑(Canste n)一支治療,3月12日妊娠34週又4天,孕婦再至門診產檢, 由洪錫欽醫師診視。當時血壓152/106毫米汞柱,蛋白尿(+) ,主訴雙腳水腫,背部長疹子。檢查Rubella IgG呈陽性, 梅毒檢查及HIV病毒檢查呈陰性(邱內科醫院之檢查報告) ,給予降壓劑(Adalat)治療,每天一顆共7天,3月17日至 門診就診,由洪錫欽醫師診視。主訴咳嗽,當時血壓148/11 3毫米汞柱,給予Adalat及Lasix等藥物治療,1天各1顆共7 天,亦給予止咳化痰劑(Medicon)、化痰劑(Bisolvon)及 解熱止痛劑(Panadol)各1顆,1天4次,共3天用藥。並另給 予口服液鎮咳劑(Brocin)120毫升及止療藥膏ichderm一支 治療。依病歷紀錄,記載『病人血壓較高,建議至大醫院腎 臟科或心臟科就診』。99年3月18日(凌晨)3:00左右孕婦因 呼吸困難,由119救護車送至成大醫院。救護途中救護人員 記載,3:37孕婦呼吸22次/分、脈搏117次/分、血壓139/95 毫米汞柱、血氧飽和度61%、昏迷指數9分(E3V2M4),給予 一般氧氣面罩。3:45呼吸22次/分、脈搏90次/分、血壓140/ 90毫米汞柱,疑似陣痛、有呼吸困難、口鼻有粉紅色分泌物 。3:45血氧飽和度升至75%,並於救護車上進行急救措施。 依救護車報告記載,4:00孕婦脈搏為45-50次,血氧飽和度2 0%,以緊密氧氣罩給予氧氣。4:09送達成大醫院急診室,為 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之情況。經急救後,4:13恢復脈搏及心 跳,而於9:42無脈搏再度施行急救,經急救無效,於10:20 宣布死亡。…十、鑑定意見:…2.⑴關於感冒之處置方面:3月 17日孕婦因有感冒症狀就診時,洪醫師給予止咳化痰劑(Me dicon)、化痰劑(Bisolvon)及解熱止痛劑(Panadol)各1顆
,1天4次,共3天用藥,並給予口服液鎮咳劑(Brocin)120 毫升及止癢藥膏ichderm一支,此為一般婦產科醫師之處置 方式,並無疏失。⑵關於高血壓之處置方面:3月17日孕婦因 有感冒症狀就診時,當時血壓148/113毫米汞柱。洪醫師曾 於3月12日開立降壓藥(Adalat),當時未有改善。因此,3 月17日洪醫師除再給予降壓藥(Adalat)及Lasix,1天各1顆 共7天治療外,亦建議轉診,此亦為一般婦產科醫師之處置 方式,並無疏失。…洪醫師使用之藥物詳細狀況如上表所示 。上列藥物皆為醫院診所常見且常用之藥物,其使用之劑量 ,亦適合孕婦使用,並不會導致孕婦呼吸衰竭及肺炎之危險 性,尚未發現有違背醫療常規之處。」有醫審會鑑定書附卷 可稽(原審卷第198至201頁)。可見洪錫欽於99年3月17日 開立供吳○君服用之藥物,有上訴人所提出之鄭婦產科之病 歷影本附卷可稽(原審卷第88至90頁),皆為醫院診所常見 ,且為醫師常用之藥物;其使用之劑量,亦適合孕婦使用, 並不會導致孕婦呼吸衰竭及肺炎之危險性;況其於99年1月2 日前亦曾由同診所(王清輝醫師)以相同處方給予使用多次 ,並非僅給單一之降血壓藥服用而已,亦無如99年3月18日 之同一緊急情況發生,尚未發現有違背醫療常規之處等情, 並有行政院衛生署100年7月28日衛署醫字第1000211184號函 暨醫審會100年6月9日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原審 卷第198至201頁),堪信屬實。
㈤醫審會再就洪錫欽醫師於99年3月17日對於吳○君因感冒就診 之診療程序等有無疏失鑑定結果認:「十、…⑴關於感冒之處 置方面:3月17日孕婦因有感冒症狀就診時,洪錫欽給予止 咳化痰劑(Medicon)、化痰劑(Bisolvon)及解熱止痛劑(Pa nadol)各1顆,1天4次,共3天用藥,並給予口服液鎮咳劑( Brocin)120毫升及止癢藥膏ichderm一支,此為一般婦產科 醫師之處置方式,並無疏失。⑵關於高血壓之處置方面:3月 17日孕婦因有感冒症狀就診時,當時血壓148/113毫米汞柱 。洪醫師曾於3月12日開立降壓藥(Adalat),當時未有改善 。因此,3月17日洪醫師除再給予降壓藥(Adalat)及Lasix ,1天各1顆共7天治療…此亦為一般婦產科醫師之處置方式, 並無疏失。」,有衛生署101年9月18日衛署醫字第10102122 90號函暨醫審會101年7月18日鑑定書0000000號附卷可憑( 見原審卷第203至208頁)。
㈥醫審會復就洪錫欽於99年3月17日可否判斷吳○君已有肺炎部 分鑑定結果認:「十、鑑定意見:1.洪醫師為孕婦診斷時, 孕婦有感冒症狀,但是否已是肺炎,無從判斷。肺炎之症狀 與其嚴重度、致病原、孕婦年齡及健康狀況有關,輕微時症
狀可與感冒相似。一般肺炎之可能症狀包括:⑴發燒、出汗 、寒顫,⑵年老或身體極度耗弱時可能出現體溫下降,⑶咳嗽 、濃痰,⑷深呼吸或咳嗽時胸痛,⑸呼吸短促,⑹疲倦及肌肉 痛,⑺噁心、嘔吐、腹瀉,⑻頭痛。2.一般孕婦就診時,醫師 基於胎兒保護不會輕易進行胸部X光檢查,若以聽診器聽診 ,是可發現是否有肺炎之線索,若未使用聽診器聽診,則有 違醫療常規。」,有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3年3月3 日衛部醫字第1031661277號函暨醫審會102年12月26日鑑定 書0000000號附卷可憑(原審卷第209至214頁)。此鑑定已 確切表示就孕婦吳○君有感冒症狀,但是否已是肺炎,尚無 從判斷;且醫師基於胎兒保護,殆不會輕易進行胸部X光檢 查。
㈦再就洪錫欽醫師未以聽診器聽診,未發現吳○君罹患肺炎?等 問題,亦經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十、鑑定意見:依上開 案情概要所述,吳○君於99年3月17日就診時,主訴咳嗽,體 溫36.8℃、血壓148/113毫米汞柱,就當時情形判斷,孕婦有 感冒症狀,惟並無發燒、呼吸短促、深呼吸或咳嗽時胸痛等 症狀發生,故擬依孕婦主訴之臨床症狀判斷是否有嚴重肺炎 發生,實屬困難。因此,洪醫師給予症狀藥物治療,為婦產 科醫師之一般常規處置。另洪錫欽雖未以聽診器聽診,以發 現是否有肺炎之線索,惟縱以聽診器進行聽診,亦未必絕對 可診斷罹患肺炎,故洪醫師未以聽診器進行聽診,尚難認與 孕婦之死亡有關。」有衛福部104年3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41 662006號函暨醫審會104年1月28日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附 卷(原審卷第215第220頁)可佐。依此,洪錫欽未以聽診器 聽診既與吳○君之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此與侵權行為之 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㈧復就肺炎之治療方法為何?依據歷次鑑定內容,洪錫欽醫師 對死者開立之藥品,是否有助於感冒或肺炎之治療?依據死 者病歷記載,99年3月17日死者至洪錫欽醫師處看診時,死 者血壓值為148/113毫米汞柱,孕婦血壓值為此之時,就一 般醫療常規,是否需建議到大醫院腎臟科或心臟科看診?等 問題,亦經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十、鑑定意見:1.肺炎 之原因為:⑴感染性者,有病毒、細菌、黴菌或其他少見微 生物。⑵非感染性者,有吸入性肺炎、過敏性肺炎、放射性 肺炎及自體免疫性肺炎。2.症狀為咳嗽、痰、胸痛、發燒、 全身倦怠,較嚴重的有喘、呼吸困難、意識模糊,甚至休克 。以上症狀並非全部均會發生,症狀程度亦可能輕微或無症 狀。3.病程:可在1天內至1週以上,可能很猛爆,亦可能無 症狀。…㈢若肺炎未經治療,不必然會造成死亡之結果,如前
所述,肺炎之病程可在1天內至1週以上,可能很猛爆,亦可 能無症狀。猛爆者,可能經治療而癒,亦可能治療罔效;而 無症狀之意思,係指部分病人依其自身抵抗力逐漸好轉,未 必需接受抗病毒、抗生素或抗黴菌藥物而癒。…㈥本案孕婦之 症狀僅咳嗽與肺炎相關,但咳嗽亦可能於非肺炎之情況下出 現,例如氣喘、肺癌、鼻炎、胃食道逆流或肺水腫等。依病 歷紀錄,並無提供是否有接觸相類似症狀的其他病人、是否 曾至疫區、身體診察及胸部X光檢查等相關資訊,亦無抽血 檢驗報告。因此,無法斷定孕婦一定罹患有肺炎。如確實罹 患肺炎,其時間能在一天內至一週以上。㈦醫師使用聽診器 聽診,不必然可因此發現罹患肺炎。雖然肺囉音與肺實質化 之聲音(egophony)為肺炎常見聽診之表徵,但亦可能無法 聽見上開聲音;而所聽見者亦未必一定為肺炎,其他像是肺 水腫、心衰竭,亦為肺囉音常見原因。因此,無法聽見肺囉 音或肺實質化之聲音時,可進一步安排胸部X光或抽血相關 檢查。㈧對於較輕微之肺炎,洪醫師所開立之Medicon、Biso lvon、Panadol、Brocin等藥物,有助於症狀緩解。惟若為 細菌性肺炎或很猛爆之肺炎,則大部分不會有效。」(見原 審卷第221至228頁),亦有衛福部106年1月6日衛部醫字第1 061660211號函暨醫審會105年11月10日0000000號鑑定書附 卷(原審卷第221至224頁)可稽。
㈨另就吳○君於99年3月18日凌晨因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之狀 況,於99年3月17日早上,吳○君是否已罹患肺炎?如已罹患 肺炎,以聽診器聽診能否發現有罹患肺炎之可能性或線索? 如以聽診器聽診,能否發現有罹患肺炎之可能性或線索,未 以聽診器聽診有無違反醫療常規?如以聽診器聽診不能發現 有罹患肺炎之可能性或線索,是否可以百分之百確認以聽診 器聽診無法發現有罹患肺炎之可能性或線索,依醫療常規應 如何處理?另依吳○君之產檢紀錄,是否已罹患子癲前症( 即妊娠毒血症)?如已罹患子癲前症,此與吳○君死亡是否 有因果關係?又吳○君於99年3月17日上午前往就診時,依吳 ○君之症狀僅開立藥物,而未建議終止妊娠、亦未針對子癲 前症進一步檢查,或未轉診至大醫院婦產科檢查、治療,有 無違反醫療常規等問題,已經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 總)於107年10月2日以中榮醫企字第1074203179號函覆鑑定 結果認:「㈠婦產部:因病人已死亡,無法只憑書面資料說 明因果關係。㈡胸腔內科:⒈參閱所附的相關資料,所提供的 資訊有限,目前無法判斷99年3月17日早上是否已罹患肺炎 。⒉肺炎的診斷依據結合病人的症狀學、影像學及實驗室檢 驗來做綜合的判斷和評估。相關的理學檢查(視診、聽診、
觸診、敲診等)可作為評估病人的輔助工具。⒊任何疾病的診 斷(包含肺炎)本身病情隨時都可能產生變化。當病情產生 變化時,更需要全盤性的思考及後續醫療評估的協助。單一 個時間點的變化只呈現疾病的局部。藉由完整的資料提供及 持續監測來達成病情的掌握和瞭解」,有臺中榮總107年10 月2日中榮醫企字第074203179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前審卷一 第519頁);依其函覆表示無法只憑書面資料說明因果關係 ,且無法判斷吳○君於99年3月17日早上是否已罹患肺炎等情 ,尚難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至法醫研究所就相同問題覆 本院鑑定結果,雖認為:「…②死者99年3月17日就診時,距 死亡時間不足1日,依據肺炎病程發展死者就醫當時極可能 已罹有肺炎。聽診是發現罹患肺炎的方法之一,也是醫療常 規中理學檢查的基本項目。③臨床上在聽診發現可能罹患肺 炎時,會再佐以胸部X光片及血液白血球計數來確認是否發 生肺炎感染。④子癲前症診斷標準為:A.收縮壓高於160亳米 汞柱,舒張壓高於110毫米汞柱,合併蛋白尿。B.收縮壓高 於140亳米汞柱,舒張壓高於90毫米汞柱,出現明確器官病 變或傷害。⑤死者產檢頻率稀疏,不及健保核定給付次數, 依據病歷紀錄無法確認死者是否罹患子癲前症,但死者因懷 孕的生理變化,可能較一般成人更容易因罹患肺炎而致死亡 。」有法醫研究所於107年12月28日法醫理字第1070006014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前審卷二第77頁)。惟其就是否罹患子 癲前症仍無法確認,而縱認吳○君就醫當時極可能已罹有肺 炎,僅為其事後追溯當時肺炎病程發展所為臆測,而吳○君 是否罹有肺炎,依上開多次鑑定結果仍無法確認,已如前述 ;且洪錫欽醫師當時已依病況給予藥物處方治療,難遽認此 鑑定結果得資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㈩本件吳○君之死亡原因,係因肺炎引起呼吸衰竭死亡,已如前 述。雖患有子癲前症者或有可能併發肺炎,然引起肺炎之原 因容有多端,難認孕婦罹有肺炎即為子癲前症所致。本件並 無證據足認吳○君之肺炎為子癲前症所致,是縱洪錫欽未轉 介吳○君至其他醫院腎臟科或心臟科就診,僅在病歷紀錄記 載「病人血壓較高,建議至大醫院腎臟科或心臟科就診」, 亦不得遽認與吳○君之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再者,依上 吳○君之症狀僅咳嗽與肺炎相關,既無法判斷其一定罹患有 肺炎;且洪錫欽對於較輕微之肺炎,所開立之Med-icon、Bi solvon、Panadol、Brocin等藥物,有助於症狀緩解。準此 ,縱以上開方式(聽診器聽診、或轉介大醫院)為之,依當 時吳○君之症狀,不必然可發現吳○君罹患肺炎,故洪錫欽未 進行上開之醫療處置行為,尚符合醫療常規,亦與吳○君之
死亡間,尚無因果關係存在。亦難認洪錫欽醫師進行之醫療 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 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 事。上訴人上開主張,難認有據。
洪錫欽雖於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度調偵續三字第1號刑事 案件偵查中供稱:其於99年3月12日為吳○君看診時,即已判 定吳○君是妊娠毒血症,同年月17日之看診重點亦放在妊娠 毒血症等語(見原審卷第244頁背面)。然: ⒈查妊娠毒血症唯一的治療方式雖是中止妊娠,然並非一發 現有妊娠毒血症即應立即中止妊娠,仍需視孕婦及胎兒情 況而定,此觀之成大醫院鑑定報告書所載「子癲前症唯一 治療即是終止妊娠,因此若是患有子癲前症的孕婦但未有 危及母親或胎兒生命危險時,可選擇在妊娠超過37週時催 生,如果催生失敗或者母親及胎兒不適合自然生產則改為 剖腹生產。若是孕婦已妊娠38週,則於其罹患子癲前症時 ,依照一般醫療常規,應採取催生,如果催生失敗或母親 及胎兒不適合自然生產則改為剖腹生產」(本院前審卷二 第128頁)甚明。
⒉本件吳○君於98年11月26日至鄭婦產科由王清輝醫師檢查, 於98年12月1日確認懷孕19週,於99年1月2日產檢,於99 年3月12日始由洪錫欽檢查,主訴雙腳水腫、背部長疹子 ,於99年3月17日復診主訴咳嗽,經洪錫欽建議至大醫院 檢查等情,有鄭婦產科病歷資料附卷(見原審卷第88至90 頁)可憑;足認吳○君於99年3月17日時其懷孕亦僅為34週 (如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則為36週,見前審卷二第6 1、63頁)。
⒊吳○君送至成大醫院急診時,「雖有肺積水之症狀,然無法 判斷是否因子癲前症所引起」「且子癲前症之徵兆亦屬輕 微(含前3次產檢)」,此有成大醫院病歷在卷(見原審卷 第45頁背面、48頁背面)可稽;顯見吳○君至被上訴人處 就診時,其子癲前症尚非嚴重,尚難認有立即終止妊娠之 必要。
⒋基上,洪錫欽所辯:妊娠毒血症要終止妊娠時,臨床上會 考慮胎兒的成熟度,在之前如果臨床上沒有危害母親及胎 兒的生命危險,臨床上會將懷孕延長到37週再來終止,所 謂臨床上去判斷如何是危害母親及胎兒的安全,有一些考 量點,比如蛋白尿,來到2++以上、血小板小於10萬以下 、肝功能GPT正常人的兩倍以上、右上腹部疼痛、頭痛、 視力模糊、眼睛出現閃耀的火花或盲點,有這些情況時, 我們臨床上會判定疾病加速惡化中,才會建議將妊娠終止
,因為疾病的原始就是只要小孩生下後,胎盤生下後,血 壓就會奇蹟的恢復正常,目前醫學上還找不到原因,37週 以下的早產兒,週數越小合併症相當麻煩,所以考慮是否 終止妊娠,必須考慮胎兒的成熟度,除非有立即危及母親 及胎兒的生命,才會考慮立即終止妊娠等語,尚非無據。 基上,本件洪錫欽僅於99年3月12日、3月17日2次為吳○君看 診,上訴人未能證明洪錫欽於該2次看診所為之醫療處置有 何故意、過失,復未能證明吳○君之死亡與洪錫欽之醫療處 置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則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洪錫欽就 吳○君之死亡存有過失之情事,則上訴人請求鄭婦產科診所 應與洪錫欽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吳○○3,761,016元、上訴人吳○○○2,839,839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上訴人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從而 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