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上 訴 人 盧明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被上 訴 人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蔡郁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