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10年度,12號
TNHV,110,上更一,12,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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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嘉義市西區新厝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柯陳桂香
被 上訴人 炳靈宮五顯帝廟
法定代理人 陳良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
2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於本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按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次按上訴人111年3月11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於本院。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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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