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自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
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自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自強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