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85號
TNHM,111,聲,285,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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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于珺(原名葉叔君)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于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于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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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