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增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增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增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 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 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242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