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秀姃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洪秀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秀姃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查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判 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9250號函核准假 釋,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