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定澤(原名翁朝正)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定澤(原名翁朝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定澤(原名翁朝正)因貪污治罪條 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二、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755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