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鐘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 年4月6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