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59號
TNHM,111,上易,59,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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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慶源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慶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5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執行羈 押。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 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又羈 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 ,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 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
三、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被害陳美燕、郭銘池、郭和春等人之指證相符,並有現場照片 、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等附卷可稽,足認其涉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 除本案2次竊盜犯行外,於同時間尚涉犯多起竊盜案件由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 同一竊盜罪之虞,堪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 原則之情形,爰裁定自111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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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