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醫上易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台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7年度醫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醫偵字第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耀台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醫院(委託○○○○○○興建經營)外科醫師,平日以提供 醫療服務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張耀台於民國104年11月1 0日13時21分許起至14時40分許止,在上址醫院,為告訴人 甲男執行右側腹股溝疝氣修補手術,以人工網膜協助修補後 ,本應注意使用人工網膜修補較會發生靜脈血液回流受阻, 有發生血栓引發動脈血液供應受阻導致睪丸壞死之可能性( 發生率為0.2~1.1%),又發生血栓後20小時內施行手術治療 ,打開疝氣手術傷口,將人工網膜放鬆或打開肌膜縫合處, 有恢復睪丸血液循環之病例,竟疏未注意處理,於104年11 月13日11時50分許,告訴人甲男至上址醫院急診室就診,主 訴右側陰囊疼痛16小時以上,於同日14時17分許,轉至同院 泌尿科石欣衛(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醫師門診就診 ,因石欣衛發現告訴人甲男右側睪丸扭轉,安排緊急手術預 定作睪丸固定術,術中發現右側睪丸缺血,精索血管腫大充 血,懷疑與疝氣手術有關,於術中向被告諮詢,被告仍認為 與原疝氣手術相關之可能性不高,拒絕打開疝氣手術傷口進 行處理,石欣衛再與告訴人甲男家屬討論,於當日僅完成睪 丸固定術,致告訴人甲男右側睪丸終因缺血性病變壞死,於 104年12月14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奇美醫院,接受右側睪丸切除手術,嚴重減損告訴人甲男生 殖之機能。因認被告涉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 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加 以說服,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 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 責任。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 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 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 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 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 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 存在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主要係以被告之 供述、告訴人甲男之證述、證人石欣衛之證述、○○○○○醫院 、奇美醫院病歷資料、醫審會107年2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71 608847號函復之鑑定書(編號0000000號)等證據為據。被 告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犯行,辯稱:告訴人甲 男後來看診時,院內放射科醫師、石欣衛醫師都做過相關病 況診斷檢查、超音波檢查,放射科醫師做完當下就給了即時 報告,石欣衛醫師也看了這樣的結果,他認為這樣的報告與 他看到的結果是吻合的,他看完後把結果告知我,我再從電 腦又仔細看了報告內容,的確如石欣衛醫師所述,所以我才 決定不打開傷口。當時受術部位的血流已經沒有,睪丸壞死 ,最後石欣衛醫師把告訴人甲男安排到手術室以後,直接打 開陰囊並拿出睪丸,他是泌尿外科專科醫師,他直接目視判 斷,與超音波檢查的報告、睪丸的實際狀況是一樣的,所以 當下我當然不可能再打開傷口去處理疝氣的地方等語。辯護 人則辯護稱:事發當時被告得知之資訊都是告訴人的睪丸已 經壞死,主治醫師石欣衛醫師也表示建議要摘除,認為沒有 救回的可能,被告在這種情況下,才跟石欣衛醫師表示說, 他認為沒有打開原手術傷口,避免感染之必要。事後放射科 及切片報告,也都認為病患睪丸當時已經壞死,所以病患的 睪丸壞死,與被告是否打開原手術傷口並無因果關係存在。 醫審會4次報告,都是依照文獻資料探討,醫審會從來不願 意正面回應,本件病患是否有救治可能,就具體個案而言, 該病患睪丸已經壞死,被告臨床判斷認為沒有救治可能,所 以沒有打開原手術傷口必要,被告沒有違反醫療人員應盡之 注意義務等語。
肆、醫療行為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隨著時代進步 、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醫療水準不斷提 升,且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 限性的特色,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若有過失致人死傷 ,不免須擔負刑事責任。鑑於醫療爭議事件動輒以刑事方式 提起爭訟,醫病關係逐漸惡化,如果在法律上對醫師過度苛 責與檢驗,不僅無助於民眾釐清真相獲得損害填補,反而導 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阻礙醫學技術進步及原本治療 目的。為確保醫師執行業務順遂,導正緊繃的醫病關係,民 國107年1月24日公布施行之醫療法第82條新增第3項、第4項 ,分別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 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 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前2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 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 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其目的在於限縮醫師過失責任範圍,減少其因執行業務而 受刑事訴追風險,並朝向醫師過失責任判斷要件的精緻與明 確化。是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第3項對於過失責任的認定標 準既界定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 業裁量」,並於同條第4項揭櫫多元判斷標準,顯係為降低 醫師過失責任,有利於醫療行為人,爾後無論修法前後關於 醫療刑事過失責任的認定,自應以此作為判斷準據(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被 告於104年11月10日所為之醫療行為,關於是否違反醫療上 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應負刑事業務 過失責任,應有上開醫療法第82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適用 。
伍、本件醫療過程依告訴人甲男之指訴、○○○○○○醫院104年11月12日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診治醫師:被告,警卷第23-46頁)、104年11月17日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診治醫師:石欣衛,警卷第47-59頁)、○○○○○○醫院委託○○○○○○興建經營106年6月27日○院醫事字第1060001940號函及告訴人甲男病歷資料及光碟(○○醫院病歷卷)、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04年12月12日診斷證明書及病歷(主治醫師:劉建良,警卷第60-64頁)、106年4月26日(106)奇醫字第1452號函及告訴人甲男歷資料及光碟(奇美醫院病歷卷)、109年5月7日(109)奇醫字第1992號函及函附病情摘要(原審卷第373-375頁)、○○○○○○醫院104年11月13日手術紀錄(原審卷第83頁)、手術同意書(原審卷第233-234頁)、出院照護摘要(原審卷第235頁)等證據,核以被告之供述,足以認定如下:一、告訴人甲男因右下腹痛、右側腹股溝有突出腫脹物,於104 年11月2日前往○○醫院家庭醫學科門診,經醫師王維理診斷 為右側腹股溝疝氣,轉由一般外科門診處理,於同年月3日 由被告門診後,診斷為右側腹股溝疝氣,安排於同年月9日 住院,翌日(10日)由被告於告訴人甲男半身麻醉情況下, 施行人工網膜(mesh)疝氣修補手術,術後住院2日,於同 年月12日出院。
二、告訴人甲男於104年11月13日11時許,因右側陰囊疼痛,前 往○○醫院急診就診,經超音波檢查後,轉由泌尿科石欣衛醫 師門診,經石欣衛醫師診斷為右側睪丸缺血性病變,當日住 院,並由石欣衛醫師進行右側陰囊探查及右側睪丸固定手術 ,手術過程中發現右睪丸缺血、精索血管腫大,懷疑與疝氣
修補手術有關,因而會診諮詢被告,並考量告訴人甲男家屬 意見後,由石欣衛醫師進行右睪丸切片並固定並縫合傷口, 告訴人甲男於104年11月17日出院。
三、告訴人甲男於104年11月26日再度前往○○醫院泌尿科石欣衛 醫師門診,經告知睪丸切片結果為睪丸壞死,建議切除,然 當日告訴人甲男並未接受睪丸切除之建議。 四、告訴人甲男於104年12月4日因右側睪丸疼痛前往奇美醫院急 診就診,經診斷為睪丸無血液循環,建議切除,而於同日16 時許,接受右側睪丸切除手術,於同年月7日出院。陸、被告上開肆、一部分所為之醫療行為(即施行人工網膜疝氣 修補手術及術後住院照護部分)並無違反醫療常規,此經醫 審會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後,提出鑑定意見 略以:㈠依○○醫院病歷紀錄及手術紀錄,甲男之病症為右側 腹股溝疝氣,被告施行疝氣手術,符合適應症,其手術過程 係以人工網膜協助修補,過程順利。依文獻報告,疝氣手術 後發生睪丸缺血多發生在手術後2至3天,其發生率為0.2至1 .1%,本案上開處置尚符合醫療常規。㈡104年11月9日甲男入 院,11月10日接受被告施行疝氣修補術,於11月12日出院, 當日晚上甲男開始疼痛,於11月13日11時許至○○醫院急診室 就診,依此推斷,甲男住院觀察恢復期間,有輕度傷口疼痛 ,小便自解,已給予止痛口服藥物治療,當時睪丸血栓並不 明顯,故被告於病人住院期間未發現處理血栓問題,尚無疏 失(偵四卷第48-49頁)等語。依上開鑑定意見,被告所施 行之人工網膜疝氣修補手術,符合告訴人甲男之適應症,且 疝氣修補手術術後,發生血栓導致睪丸缺血,為該手術之醫 療風險,並非手術失敗所導致,被告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之情 況。此外證人即甲男104年11月13日之急診泌尿科醫師石欣 衛亦證稱:(疝氣手術的可能風險有哪些?)⒈手術部分的 感染,畢竟是外來材質人工網膜,可能會有感染問題。⒉合 併出血、血腫。⒊支配到睪丸的部分,可能會傷害到輸精管 ,造成精蟲製造、排空有問題。⒋影響相關血流,可能造成 睪丸缺血、壞死,這些併發症是醫學上比較難以預防的,在 任何情況下都有一定發生的比率,臨床上無法說這樣的手術 百分之百安全(同卷第179頁)等語在卷,與上開鑑定意見 亦屬相符。另就術前之可能併發症告知部分,依○○醫院手術 同意書記載(安南病歷卷第47頁),被告已告知「手術之風 險及成功率」「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預期手術 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等項,甲男則聲明「醫師已 經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詳細閱讀附件有關說明,瞭解施行 這個手術的風險、成功率之相關資訊」、「我瞭解這個手術
可能是目前最適當的選擇,但是這個手術無法保證一定能改 善我的病情」,並於同意書上簽名。再依○○醫院手術安全確 認單之記載(同卷第25頁),關於「詢問病人是否已瞭解手 術步驟、風險、預後、及提代療法部分」亦經主護護理師勾 選確認,有上開確認單及護理紀錄可考。另依護理紀錄記載 (同卷第29-37頁),104年11月10日手術後之15時54分、17 時35分、11月11日2時55分、9時15分、17時39分、11月12日 3時34分,均記載甲男無不適主訴,於104年11月12日10時55 分出院,是以,就被告對甲男進行人工網膜疝氣修補手術及 術後住院照護部分,尚無何注意義務之違反可言。柒、告訴人甲男出院後因患部不適,於104年11月13日11時許, 再前往○○醫院急診就診,由石欣衛醫師擔任主治醫師,並會 診被告,而起訴意旨認為,本件被告之過失為,被告本應注 意使用人工網膜修補較會發生靜脈血液回流受阻,有發生血 栓引發動脈供應供應受阻,導致睪丸壞死之可能,又發生血 栓後20小時內施行手術治療,打開疝氣手術傷口,將人工網 膜放鬆或打開肌膜縫合處理,有恢復睪丸血液循環之病例, 竟殊未注意,於104年11月13日11時50分許,甲男前往○○醫 院急診時,由石欣衛醫師會診被告,被告仍認為睪丸缺血與 疝氣手術相關之可能性不高,拒絕打開疝氣手術傷口進行處 理,導致睪丸缺血性壞死,而於同年12月14日由奇美醫院進 行右側睪丸切除手術,然查:
一、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上開過失責任,主要係依醫審會第1 次鑑定意見,該鑑定意見就被告對甲男進行人工網膜疝氣修 補手術及術後住院照護部分,認為並無違反醫療常規,已如 上所述,起訴意旨所稱,人工網膜修補手術所生之靜脈血液 回流受阻,本屬該項手術之醫療風險,並非可歸責於被告之 手術疏失,所稱「較會產生靜脈血液回流受阻」,依上該鑑 定意見指出,疝氣手術後發生睪丸缺血多發生在手術後2至3 天,其發生率為0.2至1.1%(偵四卷第48頁),其發生率不 高,且多在術後2至3天內發生,本件甲男於104年11月9日入 院、10日手術、12日出院,且於住院期間並未發現血栓情況 ,鑑定意見認為,被告此部分之醫療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 規,尚無疏失(同卷第48頁背面),應先敘明。二、甲男於104年11月13日11時50分前往○○醫院急診,由石欣衛 醫師擔任主治醫師,並會診被告後,並未將疝氣手術傷口打 開部分,醫審會第1次鑑定意見認為:「比較大的疝氣及復 發性疝氣等手術,進行疝氣袋剝離較容易傷害睪丸靜脈叢, 影響靜脈回流,使用人工網膜修補亦較會發生靜脈血液回流 受阻,而發生血栓引發動脈血液供應受阻導致睪丸壞死,又
發生血栓後20小時内施行手術治療,打開疝氣手術傷口,將 人工網膜放鬆或打開肌膜縫合處,有恢復睪丸血液循環之病 例。因此,甲男於術後恢復期間内,睪丸有缺血及精索血管 腫大充血等情形,依11月13日之手術紀錄,當時被告拒絕打 開疝氣手術傷口進行處理,難謂無疏失之嫌」(偵四卷第48 頁背面),依上開鑑定意見,似認為於血栓發生後20小時內 打開疝氣手術傷口進行相關處理,有恢復血液循環之病例, 因而認為被告「拒絕打開」傷口進行處理,有所疏失,然急 診當日係由石欣衛醫師擔任主治醫師,被告為接受會診之醫 師,被告是否得以全權決定甲男治療方式,本非無疑,再石 欣衛醫師會診被告後,亦未將疝氣手術傷口打開,而係依家 屬要求保留睪丸並縫合陰囊探查傷口,偵查中檢察官亦就此 部分石欣衛醫師是否涉有醫療疏失一併函請鑑定(偵四卷第 47頁背面委託鑑定事由㈢),鑑定意見就此部分則認為:104 年11月13日由石欣衛醫師施行手術,術中石醫師已向家屬建 議睪丸切除,但家屬要求保留右睪丸,故石醫師作睪丸切片 後縫合傷口。若確定睪丸壞死,應建議睪丸切除,然若認為 仍有恢復血液循環之可能,則可暫時保留睪丸,確定無法回 復始進行切除。本案病人有接受切片手術,病人手術後回診 (11月26日),石醫師已告知缺血壞死之睪丸留在體内有可 能萎縮感染、惡性變化及產生抗體,建議切除,故其處置並 無疏失(同卷第48頁背面),鑑定意見已指出,石欣衛醫師 於急診當時建議甲男家屬「切除睪丸」,並認為石欣衛醫師 告知家屬,缺血壞死之睪丸留在體內有感染之風險,石欣衛 醫師並無疏失,則鑑定意見一方面認為,石欣衛醫師建議睪 丸應切除(亦即睪丸已經無恢復血流之可能)並無違反醫療 常規,另方面卻又認為,急診當時如開啟疝氣手術傷口有使 睪丸血流恢復之可能,被告拒絕打開傷口違反醫療常規,其 就同一醫療處置(即於急診當下判定右睪丸已壞死無手術恢 復可能)是否違反醫療常規之判斷標準似有自我矛盾之處。三、實則,石欣衛醫師於急診時,先依急診醫師之超音波檢查報 告,判斷右側睪丸並無血流,於接受手術治療後,除再度進 行超音波檢查外,另對甲男進行陰囊探查手術,認為甲男右 側睪丸已無血流,達到壞死程度,因而建議切除,此為其於 原審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如下:
㈠、我記得甲男是11點多到急診室,後來急診室醫師因為他的主 訴做一些診斷,先請放射科醫師安排超音波檢查,發現睪丸 缺血,所以懷疑會不會有睪丸扭轉的可能,印象中應該是14 時左右,我接到會診去急診室評估,發現他右側腹股溝上有 傷口,另外睪丸摸起來會有疼痛感,我當下安排超音波檢查
,確實右側睪丸是缺血狀況,因為甲男年輕,當下第一個懷 疑是不是有睪丸扭轉可能,就跟家屬討論過後,做陰囊探查 手術(原審卷第164頁)。
㈡、缺血狀況就是在超音波底下完全看不到血流,完全沒有,代 表上面走到睪丸的血流是完全阻斷的,不曉得原因,因為如 果還有一絲絲血流,一般會認為還有部分血流通過(同卷第 165頁)、後來手術進去是把陰囊打開,將右側睪丸暴露, 是要看他睪丸上端的精索,就是血管、神經走向位置,是否 有扭曲狀況,暴露出來以後,其實是沒有扭轉的狀況,但是 睪丸本身已經發紫變黑,是缺血的表現(同卷第166頁)。㈢、(你看到睪丸發紫,當下有無認為就可以判斷應該要切除? )當下並沒有扭轉的問題,應該是更上源頭血管的問題,主 要是發紫,我們也有當他做局部熱敷,希望可以促進循環, 但是並沒有改善,所以認為應該是缺血性壞死狀況,一般建 議是要切除。(你認為睪丸缺血壞死,是否跟家屬建議切除 ?)是。我建議要切除,那時候有請甲男母親進來,我跟他 陳述說我有請被告過來會診,但是就睪丸狀況來說,缺血壞 死基本上是要建議切除,有沒有其他確切造成的原因,可能 要跟被告討論,看看有沒有其他可能性(同卷第166頁)、 就我個人來說,因為我覺得甲男的狀況是不可逆的,所以我 也不會想說要造成另外一個感染而去打開原傷口,這狀況下 我會問原本手術的醫師,看有沒有一些相關可能造成的狀況 (同卷第183頁)。
四、石欣衛醫師於治療過程中,曾會診被告,會診原因並非商討 如何恢復甲男右側睪丸功能,而是探討右側睪丸發生缺血壞 死原因,而當下石欣衛醫師亦認同右側睪丸已經壞死,無須 再開啟疝氣修補手傷口,並無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拒絕打 開傷口」之情況,此亦為證人石欣衛證述如下:㈠、被告來會診時,我跟他討論甲男情況,請他看甲男睪丸缺血 狀況,我說看起來沒有扭轉的問題,可能跟上源頭的血管問 題相關,我要問被告是否覺得上次手術有一些相關問題,他 覺得沒有,我問他有沒有需要把上面手術打開做處理,被告 說應該沒有問題,傷口部分不用再打開,不需要(原審卷第 168頁)、被告並沒有強硬的要求絕對不可以打開傷口,是 覺得不需要,這是我們討論出來的結果,我同意被告認為不 需要打開傷口(同卷第176-177頁)、(如果被告說不需要 打開,依你的權限是否可以自己打開?)其實手術我可以自 己打開,但是因為就我的意見,我也不希望去打開,因為第 一個我覺得它的壞死應該已經是一個事實的狀況,去打開原 本的傷口並不會改變壞死的問題,再加上原本的傷口,因為
是一個疝氣手術,打開原本的傷口會有感染性的問題,所以 依我的意見,我也不會把他打開。因為疝氣手術比較特殊的 是會補一個人工網膜,是外來物在身體裡面,這樣再次暴露 ,可能使原本手術擔心的感染問題,尤其是如果從陰囊這個 部分,相對比較沒有那麼乾淨,又跨到上面比較乾淨的區域 ,就會比較擔心感染問題(同卷第176-177頁)、我諮詢被 告時,並不是要求被告打開傷口,而是問有沒有像是疝氣手 術相關可能造成的問題,不是我要求被告打開傷口他不願意 打開(同卷第186頁)、如果我認為有打開手術傷口的必要 性,被告拒絕,我當然會手術,因為畢竟有可能遇到別的個 案是在別的地方動手術以後過來的狀況,如果病患是在其他 醫療院所做的,然後急診送到我這邊來,我認為要打開還是 會自己處理,如果會有改善的話(同卷第189頁)。㈡、(依你的判斷打開並不會改善,考量點有哪些因素?)第一 是甲男睪丸我看到的狀況我覺得已經是壞死的狀況,所以我 建議是切除了,再將上面的傷口打開只是增加了另外的感染 問題,或是打開以後疝氣復發,所以當下我的意見是切除, 並沒有要打開上面的傷口(同卷第168-169頁)、(有無考 慮到病患感到疼痛後經過多久時間?可以做怎樣的處理,是 否有改善的機率?)我當下選擇陰囊探查手術,就是擔心扭 轉問題,如果扭轉趕快做復位是有改善機會,但如發現並沒 有扭轉狀況,應該是上源頭的與手術相關的問題,因為手術 已經是3天前,說真的這樣缺血的狀況已經是太久了,基本 上是不可逆的狀況(同卷第169頁)、(當下是否認為病患 右側睪丸存活機率已經是零或趨近於零?)基本上是這樣子 。一般來說,睪丸缺血超過24時以上,幾乎大概都會摘除掉 了,如果是手術以後的情況,時間已經超過3天了(同卷第1 69-170頁)、因為時間點上太久了,我覺得基本上是不可逆 了,就是壞死的狀況(同卷第176頁)、(假設可以追根究 底到最深層的原因處理,理論上是否有可能改善睪丸缺血的 狀況?)就時間點上面,我覺得是不可能(同卷第178頁) 、就時間點上,我覺得甲男睪丸壞死的時間應該是手術以後 就造成的狀況(同卷第191頁)。
㈢、當時有幫甲男做切片送去化驗,證實了是壞死狀態,切片雖 然是部分組織,但是否能夠完全確定睪丸沒有改善或存活的 可能性,除非整個睪丸拿掉以後才能判斷,但因為加上超音 波檢查,我覺得超音波檢查並沒有看到血流,而且拿出來組 織也是壞死的(同卷第170-171頁)、(這個案例你會建議 切除是否是你認為那時候在做怎麼樣的處理已經都沒有救回 的機會?)對,可以這麼說,這是我判斷(還是說他有救回
、改善的機率,只是比較小?)基本上我是認為沒辦法救回 ,不然我不會建議切除(同卷第172-173頁)、基本上睪丸 會有3條血管,如果部分血栓發生在其中1、2條血管,或許 可能還有血流狀況,這時候監測睪丸本身就會看到有血流, 可能還有那1條血管供應,但是這個案例超音波檢查結果, 血栓狀況已經是完全沒有血流,當初先請放射科醫師照過超 音,那時候看到就是沒有血流,後來我再做一次超音波,那 時候也是沒有血流(同卷第184頁)。
五、依證人石欣衛之證述,甲男於急診當時,右睪丸已屬缺血性 壞死狀態,並曾告知甲男家屬建議切除等情,有以下病歷資 料可佐:
㈠、依住院病程紀錄,104年11月13日、14日均記載:「⒈Scrotal echo : no intact blood flow of right testis」、「⒋W arm packing for a while and explain to the patient's family about orchiectomy(睪丸切除) due to right i schemic testis' change. Patient's family decided to keep right testis and then explained about possibili ty of maliganant change or possible antibody formati on in future.」、「Explaination to the patient and h is family again about preservation of right testis a nd possibility of persisted no blood flow of right t estis and possibility of maligancy change, atrophy, antibody formation or infection in future and then n eed to right orchiectomy.」(○○醫院病歷卷第73-74頁) ,相同之記載亦可見於石欣衛醫師之手術紀錄(同卷第81頁 ),可見於104年11月13日急診時,石欣衛醫師已經判定甲 男睪丸並無血流,雖曾進行熱敷等醫療措施,仍無效果,且 已提出切除睪丸之建議,並因甲男家屬拒絕切除,而另告知 將壞死睪丸留置體內之可能風險。
㈡、除上開病程紀錄(由輔助紀錄人馮佳容協助紀錄),及石欣 衛醫師之手術紀錄外,另依甲男母親張秀葉所簽立之手術同 意書,於醫師之聲明欄位內,由石欣衛醫師記載:「我已經 給予病人充分時間,詢問下列有關本次手術的問題,並給予 答覆:若發現右側睪丸缺血性壞死,必要時需做右側睪丸切 除」等語,病人之聲明欄位,則由甲男之母張秀葉於「基於 上述聲明,我同意進行此手術」、「立同意書人簽名」欄位 下簽名,可見石欣衛醫師於治療後,確實有發現甲男右側睪 丸缺血性壞死,並建議切除之事實,是證人張秀葉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去急診的時候石欣衛醫師來會診,當時有照超音 波,照完說沒有血流了(同卷第195-196頁)、只有跟我說
沒有血流,沒有說已經壞掉了(第203頁)、沒有說要切除 (同卷第208頁)等語,與上開病歷資料尚不相符。㈢、石欣衛醫師不僅於手術紀錄記載上情,並向甲男母親告知後 取得其同意進行陰囊探查手術,另甲男於急診時,係由急診 醫師胡耿瑋收治,並會診石欣衛醫師,依石欣衛醫師回覆予 胡耿瑋醫師之會診回覆單記載(安南病歷卷第55頁):「Th ere was no blood flow in right testis noted by Doppl er scrotal echo.」等情,亦指出依檢查結果,右側睪丸並 無血流狀況。而石欣衛醫師當天雖將右側睪丸保留並固定於 陰囊中,然同時進行右睪丸切片,依切片檢驗結果,右側睪 丸確實為壞死狀態,此除為其供述在卷外(原審卷第170-17 1頁),另依○○醫院病患報告之紀錄(同卷第115頁),甲男 確實於104年11月13日進行切除性切片(excisional biopsy) ,檢驗結果為凝固性壞死(coagulative necrosis),與石欣 衛醫師之證述均屬相符。
六、是以,甲男於104年11月13日11時許急診時,先經急診醫師 胡耿瑋進行超音波檢查,已發現其右側睪丸無血流狀況,轉 診由石欣衛醫師主治時,除再次以超音波檢查外,另依目視 及溫熱水浸泡,仍無法恢復血流,當下石欣衛醫師已經判定 甲男右側睪丸屬壞死狀態,建議切除,然考量家屬意見後, 於告知家屬相關風險之情況下,將右側睪丸放回陰囊並固定 ,期間雖曾通知被告前來會診,然會診目的並非討論如何使 右睪丸恢復血流,而係詢問右側睪丸無血流狀況與104年11 月10日由被告所進行之人工網膜疝氣修補手術有無關連,而 石欣衛醫師於會診被告後,亦認同無再開啟疝氣手術傷口之 必要,其原因即在於,依當時狀況判斷,甲男右側睪丸已壞 死而無法恢復血流,為避免無益之細菌感染等風險,並參考 甲男家屬之意見後,並未進行右側睪丸切除手術,應可認定 。準此,上開醫審會第1次鑑定意見指出:「發生血栓後20 小時內施行手術治療,打開疝氣手術傷口,將人工網膜放鬆 或打開肌膜縫合處理,有恢復睪丸血液循環之病例」,僅屬 過往病歷研究之性質,並非本案狀況,本案狀況依石欣衛醫 師當下之判斷,右睪丸已經壞死,無回復睪丸血液循環之可 能,則其鑑定結果認為,急診當時未打開傷口,導致睪丸缺 血性壞死,實有未考量上開石欣衛醫師證述之當時客觀狀況 之推論前提事實錯誤,而石欣衛醫師當下判斷甲男之右睪丸 已壞死,屬專科醫師之判斷,被告會診時因而認為並無開啟 疝氣傷口之必要,難認有何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疏失,本屬明 確,況石欣衛醫師當下判斷甲男右睪丸已經壞死,除依上開 目試、溫熱水浸泡、超音波檢查結果綜合判斷外,另經切片
檢查,檢查結果亦顯示確實有壞死之事實,即難謂石欣衛醫 師當下之判斷有何違反醫療常規之狀況,然醫審會第1次鑑 定報告,一方面肯定石欣衛醫師急診時之處置並無疏失,卻 認為被告依石欣衛醫師之判斷(即右睪丸無恢復血流之可能 ),認為無須開啟疝氣手術傷口,有所疏失,其鑑定意見存 有矛盾之處甚明。
捌、醫審會第1次鑑定意見,有上開難以盡採之處,於原審審理 時,又經原審法院就相關疑義2度委請醫審會進行補充鑑定 ,醫審會第2次鑑定意見,就被告違反醫療常規部分認為: 「因本案病例少見,故有此類醫療經驗之醫師很少,被告可 能未考慮及疝氣手術可能會影響睪丸血液循環,從而並未進 一步思考打開傷口可能得以救治睪丸壞死,且越早打開救治 機率自然高出許多,泌尿科石欣衛醫師已經告知右睪丸缺血 ,精索血管腫大缺血,可能與疝氣手術有關,惟被告拒絕打 開手術傷口,當時應打開原傷口,將血液循環之障礙去除, 始能救治缺血之睪丸,故被告決定不打開原傷口處置,難謂 無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被告之處置有疏失,原因為 病人至石欣衛醫師門診就診時,石欣衛醫師懷疑病人右睪丸 缺血可能與疝氣手術有關,經諮詢被告後,被告拒絕打開原 傷口,導致病人右睪丸缺血性壞死」(原審卷第262-263頁 ),上開鑑定意見所指,疝氣手術後發生血液循環不良情狀 ,如即早將疝氣手術傷口打開,除去血液循環障礙,越能救 治睪丸部分,有其引據之醫學參考資料為憑,並為證人石欣 衛醫師於原審作證時所肯認(原審卷第172頁、189頁),固 堪認為醫學普遍之常規處置方式,然上開處置方式,仍應以 睪丸缺血狀況並未導致睪丸壞死為前提,如睪丸已屬壞死狀 態,即無再開啟疝氣手術傷口以回復血流之可言,而本件石 欣衛醫師於急診門診時,已經認定甲男之右睪丸屬缺血性壞 死狀態,第一時間向家屬建議切除,因家屬仍有疑慮,乃暫 時將右睪丸放回固定於陰囊中,業如上所詳述,而石欣衛醫 師雖會診被告,然會診原因並非討論右睪丸是否有救治之可 能而需打開疝氣手術傷口,石欣衛醫師係就睪丸呈現缺血性 壞死狀態是否與疝氣手術有關詢問被告,並無鑑定意見所指 ,被告「拒絕」打開疝氣手術傷口之情況,鑑定意見上開所 依憑之鑑定基礎,實與證人石欣衛所證述之事實經過有所出 入。
玖、醫審會第2次鑑定意見,因仍有上開疑慮,經原審法院就「 依甲男之病歷資料顯示,104年11月13日之右側睪丸是否壞 死」,及「104年11月13日甲男前往急診時,石欣衛醫師會 診被告,被告判斷甲男右側睪丸已經無救治之可能,是否符
合醫療常規?」送請醫審會第3度送請補充鑑定,鑑定意見 略以:甲男於104年11月13日11時50分急診時,石欣衛醫師 發現睪丸缺血,並未發現扭轉,但精索血管腫大充血,懷疑 與疝氣手術有關,被告認為與疝氣手術相關性不高,惟如果 是睪丸扭轉,動脈血液直接受影響,很快就發生睪丸壞死, 而疝氣手術影響靜脈回流,進而影響微血管,最後導致動脈 血液無法供應睪丸,睪丸需有相當時間始呈現缺血,才會導 致11月10日接受手術、11月12日疼痛,而11月13日手術時睪 丸至少有部分壞死」、「依文獻報告(前次醫事審議委員會 第0000000號鑑定書之參考資料),睪丸缺血12小時打開原 手術部位,有50%之救治機率,缺血24小時始打開,尚有10% 之救治機率,如不打開救治,則完全無救治機會。打開手術 部位,再作觀察是否血管按摩、溫熱等,如果睪丸顏色回復 原樣,則有可能保留睪丸,然不打開就一定會壞死。人體的 血液係由動脈血先至微血管後,再至靜脈回流心臟,靜脈受 阻後等微血管塞爆,動脈血無法進來,但此時將靜脈阻塞打 開,或許有可能回復,除非已缺血太久,睪丸已經無法回復 。故本案被告未打開手術部位即判斷病人右側睪丸無救治之 可能,似不符合醫療常規」(原審卷第331-332頁),依上 開鑑定意見,認為104年11月13日急診時,依病例判斷,甲 男右睪丸「至少已經有部分壞死」,並重申依文獻報告,越 早打開疝氣手術傷口,救治機率越高,並進一步指出,本件 甲男於急診時,應「打開手術部位,再觀察是否血管按摩、 溫熱」、「如果不打開一定會壞死」,然而,本件急診時係 由石欣衛醫師主治,其當時曾有對甲男右睪丸進行溫熱然無 效果之醫療處置,已如上所述,則如依鑑定意見所指,本件 應「先打開疝氣手術傷口」,再決定是否進行按摩溫熱,與 上開石欣衛醫師之處置方式並不相同,則如上開鑑定意見所 稱之處理步驟屬醫療常規,醫審會第1次鑑定意見認為,石 欣衛醫師之處置並無疏失,反而認為被告違反醫療常規,所 稱醫療常規為何,即有未明。再者,石欣衛會診被告後,2 人均認同當下無需開啟疝氣手術傷口,石欣衛醫師認右睪丸 已無救治之可能,因而向甲男家屬建議切除右睪丸,然考量 甲男家屬之意見,於告知不切除壞死右睪丸可能之風險後, 仍將右睪丸復位縫合,則如依醫審會第3次鑑定意見,依醫 療紀錄判斷右睪丸「至少部分壞死」,而非全部壞死,則石 欣衛醫師為急診之主治醫師,其在睪丸僅部分壞死仍有回復 功能之可能性下,建議家屬切除右睪丸,如何又不違反醫療 常規,反而係會診之被告違反醫療常規,實有未盡明瞭之處 。
拾、綜上,被告於104年11月10日為甲男所進行之人工網膜疝氣 修補手術,及同年月10日住院至12日出院之術後住院照護部 分,醫審會第1次鑑定見認為,被告並無違反醫療常規,起 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於甲男104年11月13日11時許,返回○○ 醫院急診時,在主治醫師石欣衛會診被告諮詢意見時,因認 甲男右睪丸缺血與疝氣手術相關之可能性不高,「拒絕打開 疝氣手術傷口」,導致甲男右睪丸缺血性病變壞死,而於10 4年12月14日由奇美醫院切除,使甲男受有嚴重減損生殖機 能之重傷害,然本件並無被告「拒絕打開」疝氣手術傷口之 事實,已為急診主治醫師石欣衛證述明確在卷,起訴意旨認 為被告拒絕打開疝氣手術傷口,已與實情不服,再本件於甲 男104年11月13日急診時,主治醫師石欣衛醫師已經判定甲 男之右睪丸壞死無法救治,並建議甲男家屬切除,然因甲男 家屬有所疑慮,因而僅將右睪丸復位後縫合,是甲男之右睪 丸於急診時,業經判定為無法恢復,並非急診當時未打開疝 氣手術傷口進行修補,導致後續發生壞死無法救治之結果, 起訴意旨所指未打開疝氣手術傷口,與甲男右睪丸缺血性壞 死是否具有前後之因果關係,即非無疑,醫審會3次鑑定意 見就此部分均未依卷內資料及證人石欣衛醫師之證述詳予分 析回覆,所稱被告未打開疝氣手術傷口違反醫療常規,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