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53號
TCHV,111,聲,53,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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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山等20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
0年度重上字第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110年10月12日、110年11月30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 訂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敘 明與相對人洪梅花等間拆屋還地等(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 6號),為瞭解開庭情形,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請准交付開 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 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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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