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蘇振利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上訴人 謝貴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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