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 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 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 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 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 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 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2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 至編號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 人於111年3月2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訂應執行刑 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定其應執 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則本院定應執行 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 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業經定執行刑 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5月(計算 式=10月+1年1月+1年6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 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 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 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 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 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 示:已深感愧疚,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對此事件深感悔悟 ,懇請庭上給予受刑人最有利之判決等語,此有陳述意見調 查表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王建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15日至110年1月16日 (共2次) 109年7月底至109年8月13日 110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2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99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99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997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99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997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99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2月14日 111年2月14日 111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註 1.編號1至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2.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98號。 (續上頁)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5日至109年12月29日 110年1月6日至110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4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4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59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59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59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55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1.編號4至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