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舶宸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舶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舶宸前因強盜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4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