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鈞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鈞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鈞浩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2 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075、10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