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64號
TCHM,111,聲,764,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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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聲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聲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聲甫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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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