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18號
TCHM,111,侵上訴,18,202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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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律師
郭怜君律師
黃譓蓉律師
被 告 黃斌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8
號),聲請轉拷交付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經過適當遮隱告訴人代號AB000-A10951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個人資料後之民國109年10月27日警詢及109年12月8日檢察官訊問光碟錄音、錄影內容,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本件聲請人陳頂新律師、郭怜君律師黃譓蓉律師為被告甲○○之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告訴人代號AB000-A10951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警詢及109年12月8日檢察官訊問光碟錄音、錄影,以究明告訴人歷次指訴內容,有無矛盾之處,及釐清告訴人接受訊問時有否遲疑、記憶不清,或遭誘導、暗示後回答等情形。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具體敍明聲請之正當理由,基於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與被告權益維護之適當權衡,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准予轉拷交付經過適當遮隱告訴人個人資料後之前揭警詢及檢察官訊問光碟錄音、錄影內容,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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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