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75號
TPHV,111,聲,175,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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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富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雪玉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
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就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9號),爰 聲請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0324號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之訴,業 經本院認為顯無理由,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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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