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465號
TPHV,111,抗,465,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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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65號
抗 告 人 邱孝次



視同抗告人 劉泰漳
李榮鈞
王月圓
鍾肇鴻
宗澤

李宗霖
李松端
林正明
林正和
林美里
美枝
林正村

林美英

邱月珠

邱垂疆
王邱月霞

黃邱月精

邱顯秋
邱顯發
邱秀妙
邱顯慶
相 對 人 邱志明
邱耀台
邱鍾仁
邱志浩
邱志晃
邱志威
邱永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貳萬零肆佰參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 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其訴 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經查相對人對於 抗告人及原審共同被告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各 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則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係有利於共有人之訴訟行為,其 抗告效力應及於原審共同被告,爰將之併列為視同抗告人, 合先敘明。
二、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 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應就是否准予分割以及為如何 之分割予以裁判,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 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 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異。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桃園 市○鎮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 ),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相對人 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即新臺幣(下同)3,642萬0,432元 。惟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84萬0,864元,並裁 定命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萬9,620元,非屬妥適,為 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兩造 共有系爭土地,則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相對人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相對人就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合計為1/4(見原審調解卷第102至106、120至12



2、134至138頁、詳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於109年1月之 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0元、各筆土 地之面積均如附表二所示(見原法院調解卷第102、118、13 4頁)。從而相對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應為3,642萬0,4 3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3,64 2萬0,43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萬8,876元。原法院核 定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7,284萬0,86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7萬9,620元,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 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原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所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即失所附麗。另本件非終局裁定,自毋庸為抗告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表一: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相對人 1416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 1417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 1418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 邱志浩 54/1800 54/1800 54/1800 邱志晃 54/1800 54/1800 54/1800 邱志威 53/1800 53/1800 53/1800 邱志明 161/3600 161/3600 161/3600 邱永祥 161/3600 161/3600 161/3600 邱耀台 8/225 8/225 8/225 邱鐘仁 8/225 8/225 8/225 共計 900/3600 900/3600 900/3600 附表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系爭土地地號 相對人應有部分合計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416地號 1/4 914.34㎡ 6,400元/㎡ 1,462,944元 1417地號 1/4 20,913.23㎡ 6,400元/㎡ 33,461,168元 1418地號 1/4 935.20㎡ 6,400元/㎡ 1,496,320元 合計 3,642萬0,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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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