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99號
TPHV,111,抗,199,202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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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99號
抗 告 人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urton Leon Nicoson

代 理 人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
彭建仁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馮澤源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徐國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Burton Leon Nicoson」。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變更為Burton Leon Nicoson,並於111年1月26日對111年1月10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3號裁定提 起抗告而聲明承受訴訟,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三、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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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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