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簡錕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被 上訴 人 簡敬尊(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簡懷義(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簡世明(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簡愛珠(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簡銘峰(即林阿魚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