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479號
TPHV,110,上,479,2022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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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又霖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79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79號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998 元,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 第231、235頁),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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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