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762號
TPHV,109,重上,762,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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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歐揚(即張歐裕之承受訴訟人)

張歐俊(即張歐裕之承受訴訟人)

張召衛(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張宗龍(即張登旺之代位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游美雲
被 上訴 人 張永盛(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羅美珠(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濬承(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凱翔(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克銘(即張登旺之繼承人張永欽之繼承人)

張歐燦(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張歐善(即張登旺之繼承人)


張文龍
張歐文彬
蔡張明照
張明美
張雅筑
張庭瑜
曾淑玲
張宏森
張佩雯
張靄雯
張如棻
張宏祥

甘錦珠(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恒豪(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恒達(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張雅美(即張耀德之繼承人)

陳芳蘭(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惟棟(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瑞文(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雅惠(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海龍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燕珠

莊金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穎玟律師
柯佩吟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中順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之 0
鄭贊耕

鄭明東

鄭林淑煖
鄭宇庭

宇泰
鄭宇志
鄭易承

鄭欣宜
鄭雅琳
鄭雅方

鄭雅文

鄭雅心

鄭盈盈

鄭至凱
李瑋
賴佩君
陳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樹志律師
被 上訴 人 潘傳建(原名潘傳健)

蔡長祐
陳美珠
陳張秀英
林冠州

王文同
高淑芬
陳美華
范姜炳煌
張寶鶯
陳淑真

晨恩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常玉慧
許清寅(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許瑞堯(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許瑞賢(即張孝萍之繼承人)


王秋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陳志偉

林郁樺
蔡建庭

譚季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勝義
被 上訴 人 阮藍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本院所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因涉及審級利益問題,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第1項乃規定,除有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 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該條第1項第2款所稱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 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 ,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 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 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 ,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1 8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69號裁定意旨參照)。蓋新、舊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新訴既可利用原訴訟資料及證據資料 而為判斷,則於第二審允許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不僅對 於被告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無重大影響,且可保障原告之程



序利益,擴大解決紛爭之功能,縱使被告不同意,原告仍得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立法理由參照)。經查:(一)本件上訴人原主張:伊於民國57年間為拓寬臺北市信義路 4段道路,依當時土地法第227條規定公告徵收重測前臺北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當時登記為訴外 人張東華、張火明、張陳阿煙、張木、張地公同共有,其 中張東華、張火明、張地已死亡,然未辦理繼承登記), 於58年4月29日發放徵收補償費,嗣於67年間分割出重測 前同段529之66地號(重測後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下稱分割前500地號);95年7月21日分割出同小段500 之1、500之2地號(分割後土地下稱500、500之1、500之2 地號,合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公告徵收後,迄未辦理 徵收移轉登記,共有人權利範圍之變動登記依序如附表一 所示(先發生者排列在後),目前共有人及其權利範圍如 附表二所示。惟依徵收當時土地法第235條本文規定,伊 已原始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並作為信義路4段公共道路 ,依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為私有,故如附表 一所示權利人取得權利範圍之變動登記均為無效,且不受 善意信賴之保護。爰先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 規定,請求如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塗銷各所有權變動登記 (下稱原先位請求)。又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前手明知已 非系爭土地共有人,仍出售予該編號所示被上訴人,受有 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億0,360萬4,011元之不當得利 。爰備位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第1148條、第1 153條第1項規定,請求編號21前手欄所示現尚生存之12人 及張歐裕張登旺張耀德張增男之繼承人(如編號22 、23、25、26前手欄所示19人)共計31人連帶如數給付本 息(下稱原備位請求)。
(二)上訴人嗣於本院追加主張如附表二所示共有人22人之權利 範圍登記,妨害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備位請求其等應將系爭土地權利範 圍移轉登記返還予上訴人。原備位請求改列再備位請求, 並追加主張鄭宇庭、鄭宇泰鄭宇志鄭易承鄭欣宜鄭雅琳、鄭雅方、鄭雅文鄭雅心、鄭林淑煖、蔡海龍、 常玉慧、林淑娟陳美娟譚季沄阮藍葳許清寅、許 瑞堯、許瑞賢之被繼承人張孝萍,曾陸續出賣如附表一編 號1、2、3、4、7、8、9、10、12、13、14、15、16所示 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獲取價金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79 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19人與原備位請求31人連 帶給付5億0,360萬4,011元本息。




(三)上訴人於本院所為追加請求與其原請求均係基於上訴人徵 收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同一基礎事實,主要爭點之訴訟 資料共通性甚高,且未逾越原先位請求之當事人範圍,對 於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無重大影響,且可保障上 訴人之程序利益,擴大解決紛爭之功能,依上說明,自應 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 土地地號 權利人及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前手 變動登記原因 1 陳美華 王秋月 500地號 陳美華61380/00000000 王秋月61380/00000000 102年 4 月 10 日 林淑娟 買賣 500之1地號 陳美華61380/00000000 王秋月61380/00000000 500之2地號 陳美華61380/00000000 王秋月61380/00000000 2 范姜炳煌 張寶鶯 林郁樺 500地號 范姜炳煌51150/00000000 張寶鶯51150/00000000 林郁樺102300/00000000 102年 1 月 21 日 張孝萍(已於106年7月9日死亡,由許清寅許瑞堯許瑞賢繼承。) 買賣 500之1地號 范姜炳煌51150/00000000 張寶鶯51150/00000000 林郁樺102300/00000000 500之2地號 范姜炳煌5115/0000000 張寶鶯5115/0000000 林郁樺10230/0000000 3 許清寅 許瑞堯 許瑞賢 500地號 張孝萍(已歿)2046/100000 99 年 7 月 29 日 阮藍葳 買賣 500之2地號 張孝萍(已歿)2046/100000 4 阮藍葳 500地號 阮藍葳2046/100000 99 年 1 月 28 日 譚季沄 買賣 500之2地號 阮藍葳2046/100000 5 鄭至凱 500地號 鄭至凱1/10 98 年 7 月 30 日 蔡建庭 塗銷信託 500之2地號 鄭至凱1/10 6 蔡建庭 500地號 蔡建庭1/10 97 年 8 月 11 日 鄭至凱 信託 500之2地號 蔡建庭1/10 7 譚季沄 500地號 譚季沄204600/00000000 97 年 7 月 23 日 張孝萍(已歿) 買賣 500之2地號 譚季沄204600/00000000 8 陳美華 陳淑真 江晨恩 500地號 陳美華3916/100000 陳淑真1595/100000 江晨恩2673/100000 95 年 9 月 18 日 常玉慧 買賣 9 陳美華 陳淑真 江晨恩 500之1地號 陳美華1134/100000 陳淑真700/100000 江晨恩6350/100000 95 年 9 月 18 日 常玉慧 買賣 10 江晨恩 500之2地號 江晨恩818400/00000000 95 年 9 月 18 日 常玉慧 買賣 11 鄭盈盈 鄭至凱 潘傳建 蔡長祐 李瑋許燕珠 賴佩君 陳美珠 陳張秀英 林冠州 王文同 常玉慧 高淑芬 林淑娟 許清寅 許瑞堯 許瑞賢 陳美娟 陳美華 王秋月 陳志偉 莊金德 500地號、500之1地號、500之2地號 鄭盈盈1/10 鄭至凱1/10 潘傳健0000000/00000000 蔡長祐700000/00000000 李瑋恒409200/00000000 許燕珠409200/00000000 賴佩君204600/00000000 陳美珠204600/00000000 陳張秀英102300/00000000 林冠州163680/00000000 王文同122760/00000000 常玉慧818400/00000000 高淑芬81840/00000000 林淑娟122760/00000000 張孝萍(已歿)204600/00000000 陳美娟000000000/0000000000 陳美華714951/00000000 王秋月409200/00000000 陳志偉58310/00000000 莊金德00000000/0000000000 95 年 7 月 21 日 逕為分割 12 莊金德 分割前500地號 莊金德00000000/0000000000 95 年 1 月 26 日 陳美娟 買賣 13 潘傳建 蔡長祐 李瑋許燕珠 賴佩君 陳美珠 陳張秀英 林冠州 王文同 常玉慧 高淑芬 林淑娟 許清寅 許瑞堯 許瑞賢 陳美娟 陳美華 王秋月 陳志偉 分割前500地號 潘傳健0000000/00000000 蔡長祐700000/00000000 李瑋恒409200/00000000 許燕珠409200/00000000 賴佩君204600/00000000 陳美珠204600/00000000 陳張秀英102300/00000000 林冠州163680/00000000 王文同122760/00000000 常玉慧818400/00000000 高淑芬81840/00000000 林淑娟122760/00000000 張孝萍(已歿)204600/00000000 陳美娟0000000/00000000 陳美華714951/00000000 王秋月409200/00000000 陳志偉58310/00000000 94 年 12 月 30 日 蔡海龍 買賣 14 蔡海龍 分割前500地號 蔡海龍20/100 94 年 6 月 1 日 鄭宇庭宇泰 鄭宇志 買賣 15 蔡海龍 分割前500地號 蔡海龍20/100 94 年 6 月 1 日 鄭易承 鄭欣宜 鄭雅琳 買賣 16 蔡海龍 分割前500地號 蔡海龍40/100 94 年 6 月 1 日 鄭雅方 鄭雅文 鄭雅心 鄭林淑煖 買賣 17 鄭雅方 鄭雅文 鄭雅心 鄭至凱 分割前500地號 鄭雅方10/100 鄭雅文10/100 鄭雅心10/100 鄭至凱10/100 93 年 3 月 1 日 鄭明東 贈與 18 鄭宇庭宇泰 鄭宇志 分割前500地號 鄭宇庭7/100 鄭宇泰7/100 鄭宇志6/100 93 年 3 月 1 日 鄭中順 贈與 19 鄭易承 鄭欣宜 鄭雅琳 分割前500地號 鄭易承7/100 鄭欣宜7/100 鄭雅琳6/100 93 年 3 月 1 日 鄭贊耕 贈與 20 鄭盈盈 分割前500地號 鄭盈盈1/10 93 年 3 月 1 日 鄭林淑煖 贈與 21 鄭中順 鄭贊耕 鄭明東 鄭林淑煖 分割前500地號 鄭中順2/10 鄭贊耕2/10 鄭明東4/10 鄭林淑煖2/10 92 年 7 月 4 日 張歐裕(已歿)、張登旺(已歿)、張文龍張歐文彬蔡張明照張明美張雅筑、張庭瑜、曾淑玲張宏森張佩雯張靄雯張如棻張宏祥張耀德(已歿)、張增男(已歿) 買賣 22 陳芳蘭 張惟棟 張瑞文 張雅惠 分割前500地號 張增男(公同共有,繼承自張地。) 92 年 5 月 26 日 張增男(已於107年1月30日死亡,由陳芳蘭張惟棟張瑞文張雅惠繼承) 分割繼承 23 甘錦珠 張恆豪 張恆達 張雅美 分割前500地號 張耀德(公同共有,繼承自張木) 92 年 5 月 26 日 張木(已於74年8月14日死亡,由張耀德繼承;張耀德復於104年10月4日死亡,由甘錦珠、張恆豪、張恆達、張雅美繼承) 分割繼承 24 張文龍 張歐文彬 蔡張明照 張明美 張雅筑 張庭瑜 曾淑玲 張宏森 張佩雯 張靄雯 張如棻 張宏祥 分割前500地號 張文龍張歐文彬蔡張明照張明美張雅筑、 張庭瑜、曾淑玲張宏森張佩雯張靄雯張如棻張宏祥(公同共有,繼承自張陳阿煙) 92 年 5 月 26 日 張陳阿煙(已於66年10月18日死亡,由張文龍張歐文彬蔡張明照張明美張雅筑、張庭瑜、曾淑玲張宏森張佩雯張靄雯張如棻、張 宏祥繼承) 繼承 25 張召衛 張宗龍 張永盛 張歐燦 張歐善 羅美珠 張濬承 張凱翔 張克銘 分割前500地號 張登旺(公同共有,繼承自張火明) 92 年 5 月 26 日 張登旺(已於104年9月28日死亡,由張召衛張宗龍、張永盛、張歐燦、張歐善、羅美珠、張濬承、張凱翔張克銘繼承) 分割繼承 26 張歐揚 張歐俊 分割前500地號 張歐裕(公同共有,繼承自張東華) 92 年 5 月 26 日 張歐裕(已於110年2月7日死亡,由張歐揚、張歐俊繼承) 分割繼承

附表二:
500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鄭盈盈 1/10 2 潘傳建(原名潘傳健)  0000000/00000000 3 蔡長祐 700000/00000000 4 李瑋恒 409200/00000000 5 許燕珠 409200/00000000 6 賴佩君 204600/00000000 7 陳美珠 204600/00000000 8 陳張秀英 102300/00000000 9 林冠州 163680/00000000 10 王文同 122760/00000000 11 高淑芬 81840/00000000 12 陳美娟 000000000/0000000000 13 陳美華 0000000/00000000 14 王秋月 470580/00000000 15 陳志偉 58310/00000000 16 莊金德 00000000/0000000000 17 陳淑真 1595/100000 18 江晨恩 2673/100000 19 鄭至凱 1/10 20 范姜炳煌 5115/0000000 21 張寶鶯 5115/0000000 22 林郁樺 10230/0000000
500之1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鄭盈盈 1/10 2 鄭至凱 1/10 3 潘傳建(原名潘傳健)  0000000/00000000 4 蔡長祐 700000/00000000 5 李瑋恒 409200/00000000 6 許燕珠 409200/00000000 7 賴佩君 204600/00000000 8 陳美珠 204600/00000000 9 陳張秀英 102300/00000000 10 林冠州 163680/00000000 11 王文同 122760/00000000 12 高淑芬 81840/00000000 13 陳美娟 000000000/0000000000 14 陳美華 889731/00000000 15 王秋月 470580/00000000 16 陳志偉 58310/00000000 17 莊金德 00000000/0000000000 18 陳淑真 700/100000 19 江晨恩 6350/100000 20 范姜炳煌 5115/0000000 21 張寶鶯 5115/0000000 22 林郁樺 10230/0000000
500之2地號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鄭盈盈 1/10 2 潘傳建(原名潘傳健) 0000000/00000000 3 蔡長祐 700000/00000000 4 李瑋恒 409200/00000000 5 許燕珠 409200/00000000 6 賴佩君 204600/00000000 7 陳美珠 204600/00000000 8 陳張秀英 102300/00000000 9 林冠州 163680/00000000 10 王文同 122760/00000000 11 高淑芬 81840/00000000 12 陳美娟 000000000/0000000000 13 陳美華 776331/00000000 14 王秋月 470580/00000000 15 陳志偉 58310/00000000 16 莊金德 00000000/0000000000 17 江晨恩 8184/100000 18 鄭至凱 1/10 19 范姜炳煌 5115/0000000 20 張寶鶯 5115/0000000 21 林郁樺 1023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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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