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15號上 訴 人 傅新生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 訴 人 楊慧玲 訴訟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上 訴 人 鍾宇虹 上 2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複 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上 訴 人 魯曼君 訴訟代理人 葉千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 訴 人 曾莉容 劉華雲 視同上訴人 施福海 張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辯論終結,惟上訴人傅新生已於111年3月28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足憑,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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