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315號
TPHV,109,重上,315,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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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傅新生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楊慧玲

訴訟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
上 訴 人 鍾宇虹
上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
上 訴 人 魯曼君


訴訟代理人 葉千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曾莉容


劉華雲

視同上訴施福海
張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辯
論終結,惟上訴人傅新生已於111年3月28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足憑,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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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