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管理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372號
TPHV,109,上易,372,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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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邱伯哲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
鄭旭閎律師
蔡宜耘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新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權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繳納管理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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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