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72號上 訴 人 邱伯哲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陳建宏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 鄭旭閎律師 蔡宜耘律師被上訴人 台北新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權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繳納管理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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