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岡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支票號碼「AJ8104723」,與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號碼「8104723」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
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
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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