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郭豐民 郭令岳(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令使(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昕瑜(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姿瑩(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佳萍 郭令澤 郭登福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5所示郭 澤華等43人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 訴 人 李水欽(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余鳳嬌(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郁涵(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諺(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林溢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勳(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妙惠(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瑜(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晨睿(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力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祐賢(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及 郭秋林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連元龍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上 訴 人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泰田之承當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上 訴 人 何金棋 陳雪秋(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何宜珊(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盧素美 何黎民 何宜璋 闕大為 林宥褓(即潘才俊之承當訴訟人) 李志祥(即郭汶洸遺產管理人) 林溪埤(即林文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亦湘(即林溪石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育銓 郭育菁 郭子滄 郭書齊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被 上訴人 潘才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何宜龍為何宜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監 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民法第15條、第1113條準 用第109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何宜珊因智能不足,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後之110年10月1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監宣字第35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監護人 為何宜龍,有上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四第89-91頁之該裁 定正本)。依上開說明,何宜龍即為何宜珊之法定代理人, 自應由其承受訴訟,惟未據其聲明承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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