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1407號
TPHV,108,上易,1407,2022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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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郭豐民

郭令岳(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令使(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昕瑜(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姿瑩(即郭坤旺之承當訴訟人)

郭佳萍
郭令澤
郭登福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5所示郭
澤華等43人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 訴 人 李水欽(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余鳳嬌(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郁涵(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諺(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林溢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志勳(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妙惠(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齊(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黃姿瑜(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周晨睿(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力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祐賢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及 郭秋林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上列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連元龍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上 訴 人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郭泰田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上 訴 人 何金棋

陳雪秋(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何宜珊(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龍(即何德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盧素美


何黎民

何宜璋
闕大為
林宥褓(即潘才俊之承當訴訟人)

李志祥(即郭汶洸遺產管理人)

林溪埤(即林文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亦湘(即林溪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育銓

郭育菁
郭子滄
郭書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豐民

被 上訴人 潘才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宜龍何宜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監 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民法第15條、第1113條準 用第109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何宜珊因智能不足,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後之110年10月1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監宣字第35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監護人 為何宜龍,有上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四第89-91頁之該裁 定正本)。依上開說明,何宜龍即為何宜珊之法定代理人, 自應由其承受訴訟,惟未據其聲明承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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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