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17號
TPHM,111,聲,1317,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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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譽倉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譽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譽倉前犯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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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