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256號
TPHM,111,聲,1256,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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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佩錡(原名詹賢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佩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佩錡前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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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