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學儒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黃柏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
度原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學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學儒不服原審法院109年度原重訴字 第2號判決,於民國111年1月3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於原審 法院略載:「…被告不服鈞院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 決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均有違誤之處,誠難甘服,爰具狀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至於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 本院卷第29頁),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茲逾期已久,被告 仍未補敘其上訴理由,依上開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 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