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532號
TPHM,111,上訴,532,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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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偲齊


上列上訴人等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
字第40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9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杜偲齊(所涉妨害秘密、毀損輪胎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蔡佳玲(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及李俊毅均係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巴黎 香頌社區(下稱巴黎香頌社區)住戶,蔡佳玲李俊毅則係 夫妻。杜偲齊於民國109年4月7日17時52分許至同日18時3分 許,在巴黎香頌社區地下2樓停車場,為下列之行為:(一)適蔡佳玲返回上開地下2樓停車場之際,杜偲齊竟基於強制 之犯意,將其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逆向暫停在 車道上,先阻擋蔡佳玲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 進,再以手敲擊自用小客車車窗,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後, 又以腳撞擊車門,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蔡佳玲駕駛其自用小客 車往前行駛之權利。
(二)蔡佳玲於持手機攝影蒐證杜偲齊之行為時,杜偲齊預見其伸 手至蔡佳玲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欲拍落蔡佳玲手中手機時 ,可能導致蔡佳玲受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傷害之不 確定故意,伸手至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拍落蔡佳玲手中手機 ,並以手揮到蔡佳玲臉部及拍打蔡佳玲左手,致其受有左手 背挫傷之傷害。
(三)杜偲齊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 之地下2樓停車場,公然對蔡佳玲辱罵:「操你媽」、「幹 你老母機掰」等語,足以貶損蔡佳玲人格及社會評價。二、杜偲齊因不滿李俊毅質疑其辱罵蔡佳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同日19時15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巴黎香 頌社區大廳,公然對李俊毅辱罵:「犯你媽」等語,足以貶 損李俊毅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案經蔡佳玲李俊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四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杜偲齊(下稱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 本院卷第75、99至100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 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本院亦認為均應有證據能力。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 本院卷第75至76、100至101頁),且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 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 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除坦承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公然侮辱行為外,矢口否 認有何強制、傷害及對告訴人李俊毅公然侮辱等犯行,並辯 稱:1、強制部分,本件行車糾紛係雙方如何通行的問題, 因為地下停車場畢竟與道路不同,道路有劃分隔線,地下停 車場沒有畫,雖有一個箭頭,看起來被告比較沒有道理,因 為箭頭與被告相反方向而起爭執,但當時旁邊其實還有一個 空間,只是被告與告訴人蔡佳玲互相僵持,被告並沒有妨害 告訴人蔡佳玲行使權利。2、傷害部分,從勘驗可知,前段 過程車窗有打開,蔡佳玲一直在錄影,被告被蔡佳玲激怒後



,把蔡佳玲手機一下而已。若被害人真的很不舒服,怎麼 會7點多還發生第二次爭執而不去看醫生,且診斷書記載「 左手挫傷」與其偵查中所述不一致,被告並無傷害之犯意及 行為。3、對告訴人李俊毅公然侮辱部分,被告試圖解釋當 時發生的事情,但告訴人李俊毅很強勢的說:「不要跟我說 」、「你的犯意」,被告才接著說:「犯你媽」,並非要侮 辱告訴人李俊毅,僅係表示「被告何來犯罪的意思」,被告 並無公然侮辱告訴人李俊毅之故意云云。惟查: 1、強制罪部分:
 ①經原審當庭勘驗本件「VIDEO0550.mp4」檔案(錄影長度6分4 2秒),勘驗結果略以:
⑴錄影時間00:00:00至00:02:18。 杜偲齊:錄啊,趕快錄,你剛剛抓我是唄?
蔡佳玲:是你抓我吧?
杜偲齊:我抓你什麼?
蔡佳玲:我的手都紅了,拜託【蔡佳玲手機鏡頭對著 自己的手拍攝】。
  杜偲齊:蛤,你那手,你他媽一直拍我,強制罪齁操你媽你 等著看,等著看啦。
蔡佳玲:最好是強制罪。
  杜偲齊:你再試試看啦,不要以為你他媽你很有理啊,你在 做什麼東西啊齁,我跟你講嘿,讓我先這樣過 不 行嗎,你硬硬擋是怎樣,拍我車喔,好啦。要拍大 家來啦,蛤。
蔡佳玲:你盡量拍呀。
杜偲齊:要呀,一定拍呀。
蔡佳玲:對呀,到底是誰的錯呢?
杜偲齊:拍呀,拍。
蔡佳玲:拜託,車子擋在哪邊不走。
杜偲齊:拍呀。
蔡佳玲:然後跟我說啊小嬰兒如何。
杜偲齊:怎樣,下來啦。
蔡佳玲:然後還說嘿拜託大家鄰居
杜偲齊:下來呀,下來下來。
蔡佳玲:嘿。
杜偲齊:跟你講大家鄰居
蔡佳玲:你手摸什麼啊。
杜偲齊:我可不可以跟你講大家鄰居,蛤,可不可以啦。 蔡佳玲:拜託你把車開走。
杜偲齊:可不可以啦。




  蔡佳玲妹妹妹妹,好,好了好了,好了,好了好了,好 啦,好了好了,好了好了【畫面上顯示白色BMW 自小客車停放在蔡佳玲所駕駛車輛擋風玻璃前方, 此時杜偲齊有多次以手敲車窗及試圖開啟蔡佳玲的 車門未果後,並以手機對車內拍攝杜偲齊有說話 ,惟因蔡佳玲車窗上拉,故無法辨識杜偲齊的說話 內容,車內持續有嬰兒哭聲】,【車窗外,杜偲齊 舉手敲擊車窗及以腳撞擊車門聲音,杜偲齊身形因 而後傾】。
⑵錄影時間00:02:19至00:06:42。  杜偲齊:下來【杜偲齊再次以手敲擊車窗,並走向車前拉扯 蔡佳玲所駕駛自小客車前方擋風玻璃之雨刷後,雨 刷迅速彈回去,再走至蔡佳玲駕駛座旁對著蔡佳玲 說話,惟車窗關閉,無法聽到杜偲齊說話內容,之 後杜偲齊再次試圖開啟蔡佳玲駕駛座車門未果,車 內持續有嬰兒哭聲】。
蔡佳玲:漏氣駒。
杜偲齊:對呀。
蔡佳玲:好呀,太好了。
杜偲齊:對呀,…。
蔡佳玲我們一直擋在這邊啦。
杜偲齊:…靠夭,他們的。
蔡佳玲:你是不是沒公德心的傢伙。
  杜偲齊:下來【杜偲齊起身,走至駕駛座方,蔡佳玲將車窗 拉起,杜偲齊敲擊車窗,再次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後 ,對著蔡佳玲說話,惟開車窗拉起,無法辨識內說 話內容】等語。
  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39至141 、150至158頁),堪認被告係將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 暫停在車道上,先阻擋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進 ,再以手敲擊其自用小客車車窗,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後, 又以腳撞擊車門甚明。
②另徵諸證人即告訴人蔡佳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那天4、5點 ,我接小孩放學回來進到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有3層, 都有順向的指示,我的車位在地下停車場2樓,我看到1台車 擋在那裡,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覺得奇怪,怎麼會有車擋 在那裡,那台車沒有要避開的意思,我想說是不是車子壞 掉了,結果我等了一下,被告下來就開始指責我、罵我、叫 我走開,我就覺得很奇怪,明明我是順向,被告卻叫我走開 ,我跟被告說「明明你是逆向,為什麼你不移開」,被告還



是很堅持說「我們都是鄰居,妳應該要離開,妳趕快讓一下 」,我覺得很莫名其妙,車裡還有一個不到一歲小朋友,被 告一直叫我要離開,我請被告先迴轉,我們就開始起爭執, 被告就開始辱罵我,並拍打車窗,我就覺得很恐慌等語(見 原審卷第200至201頁),及原審勘驗本件「VIDEO0548.mp4 」檔案之結果,被告亦對告訴人蔡佳玲稱:「怎麼樣,我逆 向出來」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8 頁),而證人張秋達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問:雙方爭 吵的內容大致為何?)我只知道他們在爭吵而已,剛開始我 不知道內容是什麼,後來我才知道是因為有一個住戶車子要 出來時是逆向,而另外一個住戶要下去,他要上來,所以在 那個地方產生衝突。」、「(問:他們雙方發生爭執停車的 地方,是否容許有兩台車可以對向通過?)可能沒辦法,因 為車道不是雙向車道。」、「(問:該處有無足夠空間可讓 兩車交會?)應該沒有,除了車道外都是停車位,要看當時 車位裡有沒有車子如果車位有車就沒辦法交會,車位是空 的就可以交會。」等語(見原審卷第212至213頁),此外, 並有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畫面暨手機錄影擷取畫面(見偵卷 第17至31頁)及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參(見原審 卷第137至144、149至165頁)。是被告明知當時其逆向行駛 於地下室車道時,應禮讓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 車先依地下室指示方向往前行駛,其竟將所駕駛上開自用小 客車暫停在車道上,阻擋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 車前進,再以手敲擊自用小客車車窗,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 後,又以腳撞擊車門,堪認被告係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告訴告 訴人蔡佳玲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往前行駛之權利至明。 2、傷害罪部分:
 ①經原審勘驗本件「頻道5_00000000000000.mp4」檔案(錄影 長度7 分),勘驗結果略以:告訴人蔡佳玲所駕駛之自用小 客車先往前行,隨即停車,告訴人蔡佳玲拉下車窗對著外面 走至駕駛座附近之被告說話,監視器鏡頭一開始未拍到被告 ,僅拍到影子,告訴人蔡佳玲手機開啟後,先放置於置物 台上,對著站於駕駛座旁之被告拍攝,被告有將手伸進駕駛 座的動作,欲阻止告訴人蔡佳玲對其拍攝,告訴人蔡佳玲伸 手反抗,雙方手部互有拉扯,被告再次接近駕駛座,告訴人 蔡佳玲有伸手揮掉被告伸向自己的手,被告舉起手機對著告 訴人蔡佳玲拍攝,雙方爭執,被告一度拉扯告訴人蔡佳玲的 手後,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告訴人蔡佳玲又對窗外之被告 以手機拍照數次,告訴人蔡佳玲將車窗拉起,被告以自己手 機對著告訴人蔡佳玲拍攝後離去,被告再次走向駕駛座旁,



敲擊車窗、開啟車門未果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 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43、158至165頁),是本件係被告 將手伸進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駕駛座內,欲阻止 告訴人蔡佳玲對其拍攝行為,而遭告訴人蔡佳玲伸手反抗, 雙方手部互有拉扯等情,應堪認定。
②另證人蔡佳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在整個過程中, 妳把車窗搖下來後,被告用手去拍打妳的手機時,除了有打 到妳的臉,還有無打到妳的其他身體部位?)手。」、「( 問:(妳的手機有無因此掉落?)有。」、「(問:妳手受 傷的情況,為何隔天才去就醫?)我嚇傻了,當時我在停車 時數度無法停進我的停車格,中間副主委有幫忙協調叫我們 兩個分開,事件發生之後7點多,我們還在大廳想要協調, 看他有沒有想要道歉的意思,因為整件事情就莫名其妙,覺 得都是住戶,起碼你要為你的行為道歉,但7點多那場交談 他完全沒有悔意,還找人來。所以當天就嚇傻了,隔天才去 就醫。」、「(問:妳手部受傷的情況,當時有無告知妳先 生?)有,他有看到。」等語(見原審卷第201至202、205 頁),核與證人李俊毅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稱7 點多在大廳,當時你有看到你太太受傷外部看起來的狀況嗎 ?)左手臂靠手腕部分紅腫,是我老婆當天在地下停車場糾 紛完後,回到家裡時就展示給我看說她手很痛,剛剛被打到 。」、「(問:當天有無去看醫生?)沒有,當天受到很多 驚嚇,所以當天沒有即時去看醫生,是隔天才去。因為當天 他們所聚眾的人士在我家大廳待到8、9點,我們也不敢外出 ,怕外出時遭到他們的攻擊,所以當天我們心裡是非常恐懼 的。」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210頁),並有林口新康骨科 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頁),足見本件 係被告預見其伸手至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 ,欲拍告訴人蔡佳玲手中手機時,可能導致告訴人蔡佳玲受 傷,仍不違背其本意,伸手至車內拍落告訴人蔡佳玲手中手 機,並以手揮到告訴人蔡佳玲臉部及拍打告訴人蔡佳玲左手 ,致告訴人蔡佳玲受有左手背挫傷之傷害至明。被告主觀上 係基於傷害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上開傷害行為,應堪認定。 3、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公然侮辱罪部分:
①經原審勘驗本件「VIDEO0548.mp4」檔案(錄影長度1分6秒) ,勘驗結果略以:
  杜偲齊:操你媽。
蔡佳玲:你剛剛手有沒有伸進來。
  杜偲齊:來來來來來來【杜偲齊手機對著蔡佳玲車內拍攝 】。




蔡佳玲:怎樣。
  杜偲齊:你拍我嘛來,來車子幾號【杜偲齊走至蔡佳玲車前 拍攝車號】。
蔡佳玲:他剛剛手伸進來,然後握我的手哦。
杜偲齊:我不要跟妳吵,抱歉我不要跟妳吵,嬰兒在哭。 蔡佳玲:你剛剛不是這樣講的。
  杜偲齊:你還要幹嘛是不是,你還要是不是,你硬要是不是
蔡佳玲:你最好,你認真的給我道歉。
杜偲齊:蛤你硬要是不是
蔡佳玲:怎樣。
杜偲齊:怎樣,下來。
蔡佳玲:齁。
杜偲齊:下來啦。
蔡佳玲:你真的太過分了你。
  杜偲齊:操她媽我跟你好好講你他媽你還拍我什麼【杜偲齊 以手揮擊車窗】,幹你老母機掰(台語),蛤你拍 我什麼。
蔡佳玲:你不怕我去。
杜偲齊:趕快。
蔡佳玲:好,太好了。
杜偲齊:趕快,齁。
蔡佳玲:最好最好最好。
杜偲齊:最好齣,他媽的有你這種惡鄰居他媽的累。 蔡佳玲:誰惡鄰居阿。
杜偲齊:蛤,怎麼樣,我逆向出來。
蔡佳玲:自己。
杜偲齊:怎樣你很大是不是
蔡佳玲:自己違法,然後還在講別人。
杜偲齊:這叫違法?這什麼法啦。
蔡佳玲:拜託。
  杜偲齊:這什麼法你他媽去報警快一點,趕快去報,我告訴 你車有小嬰兒,你他媽你還在那邊跟我人五人六, 耶小孩子是無辜在哭耶,蛤,你他媽你在哪邊跟我 大小聲什麼。
蔡佳玲:你在做什麼,你在做什麼。
杜偲齊:你在哪邊【杜偲齊再次以手揮擊車窗】。 蔡佳玲:啊【告訴人蔡佳玲尖叫】。
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37、148 至150頁),足認被告確有對告訴人蔡佳玲辱罵「操你媽」



、「幹你老母機掰」等語甚明。
②又參諸被告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公然侮辱之事實,業據被告於 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21頁),核與證人蔡佳 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201頁), 並有手機錄影音譯文(見偵卷第34至38頁)及原審上開勘驗 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37、148至150頁) ,是被告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公然侮辱之犯行,應堪認定。 4、對告訴人李俊毅為公然侮辱罪部分:
經原審勘驗名稱「000000000000-李俊毅提告.mp4」檔案( 錄影長度12秒),勘驗結果略以:
李俊毅:你現在打人是不是
杜偲齊:好啦好啦,我沒有打喔,我沒有打阿。 蔡佳玲:有哦,你有打人都拍到了哦。
  李俊毅:所以說你是開始沒有犯意嘛是不是,犯意之後你就 。
杜偲齊:犯你媽啦。
李俊毅:你說犯我媽是不是,你現在在罵我是不是杜偲齊:對啦,我就說犯到你媽啦怎麼樣啦。
  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44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俊毅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見 原審卷第208至209頁),足認被告先對告訴人李俊毅罵稱: 「犯你媽啦」,經告訴人李俊毅質疑被告:「你說犯我媽是 不是,你現在在罵我是不是?」,被告竟未收斂而續罵以: 「我就說犯到你媽啦,怎麼樣啦」等語,參諸所謂「犯你媽 」3字,亦含有侵犯他人母親之涵義甚明。顯見本件被告主 觀上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言語直接指涉告訴人李俊毅 及其母親而侮辱之,其所罵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李俊毅之名 譽及社會評價,堪認被告確有侮辱告訴人李俊毅之故意甚明 。
5、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均不足採信。
(二)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聲請傳喚證人即巴黎香頌社區保全人 員及調閱社區監視錄影畫面,待證事實為證明其並未對告訴 人李俊毅公然侮辱之事實云云(見本院卷第101頁)。惟查, 被告確有對告訴人李俊毅公然侮辱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李俊毅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原審勘驗名稱「0000 00000000-李俊毅提告.mp4」檔案之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 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44頁),是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 核無再行傳喚上開證人及調閱社區監視錄影畫面之必要,是 被告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




(三)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強制、傷害、公然侮辱等犯 行,均堪認定,應予分別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2罪)。(二)被告先後以車阻擋、以手敲擊車窗、試圖開啟車門及以腳撞 擊車門等舉止,主觀上均基於強制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 進行,而侵害相同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評價為一強制行為。
(三)被告所犯強制、傷害及公然侮辱(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恐嚇及毀損之犯意(業經檢察官於 原審審理時更正為:被告一行為觸犯強制、恐嚇、毀損等罪 ,請從一重罪處斷【見原審卷第198頁】),在上開停車場 ,揚言:「來來來不要跑,來來來下來」、「你等著看」等 語,復以手敲打車窗、以腳踹踢車門等方式恫嚇告訴人蔡佳 玲,使告訴人蔡佳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以強扯 雨刷方式,致該車雨刷毀損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 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 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恐嚇危安、毀損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蔡 佳玲之指訴、光碟1片及譯文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安等犯行,辯稱:恐嚇部分,勘驗筆 錄沒有誰害怕誰的對話,其並未恐嚇告訴人蔡佳玲;毀損雨 刷部分,勘驗檔案顯示,被告僅彈一下,看不出有任何毀損 狀態,且告訴人蔡佳玲、證人李俊毅證述雨刷毀損情況也不 一樣,不足以證明其有毀損雨刷云云。
(四)經查:
1、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①經原審勘驗名稱「VIDEO0549.mp4」檔案(錄影長度1秒), 勘驗結果略以:
  蔡佳玲:啊。




杜偲齊不要跑來來來【杜偲齊招手叫蔡佳玲出來】。 ②經原審勘驗名稱「VIDEO0550.mp4」檔案(錄影長度6分42秒 ),勘驗結果略以:
  杜偲齊:錄啊,趕快錄,你剛剛抓我是唄? 蔡佳玲:是你抓我吧?
杜偲齊:我抓你什麼?
  蔡佳玲:我的手都紅了,拜託【蔡佳玲手機鏡頭對著自己 的手拍攝】。
  杜偲齊:蛤,你那手,你他媽一直拍我,強制罪齁操你媽你 等著看,等著看啦。
蔡佳玲:最好是強制罪。
  杜偲齊:你再試試看啦,不要以為你他媽你很有理啊,你在 做什麼東西啊齁,我跟你講嘿,讓我先這樣過不行 嗎,你硬硬擋是怎樣,拍我車喔,好啦。要拍大家 來啦,蛤。
蔡佳玲:你盡量拍呀。
杜偲齊:要呀,一定拍呀。
蔡佳玲:對呀,到底是誰的錯呢?
杜偲齊:拍呀,拍。
蔡佳玲:拜託,車子擋在哪邊不走。
杜偲齊:拍呀。
蔡佳玲:然後跟我說啊小嬰兒如何。
杜偲齊:怎樣,下來啦。
蔡佳玲:然後還說嘿拜託大家鄰居
杜偲齊:下來呀,下來下來。
蔡佳玲:嘿。
杜偲齊:跟你講大家鄰居
蔡佳玲:你手摸什麼啊。
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39至140 頁),足見被告確係對告訴人蔡佳玲稱:「不要跑來來來」 、「你等著看,等著看啦」、「下來呀,下來下來」等語。 ③徵諸證人蔡佳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妳覺得被告當 時恐嚇妳的手段為何?妳方才提到的過程有些是公然侮辱, 有些是強制不讓妳離開,那對於恐嚇部分,妳覺得哪一部分 是被告的恐嚇手段?)他中間除了罵髒話之外,有說「妳下 來」,要面對面幹麻我不知道,就叫我下來,但他一個男生 那麼的粗魯,手腳並用的,我覺得很害怕。」等語(見原審 卷第205頁),足見被告雖有對告訴人蔡佳玲稱:「不要跑 來來來」、「你等著看,等著看啦」、「下來呀,下來下來 」等語,核其目的無非係希望告訴人蔡佳玲下車與其理論上



開行車糾紛,被告並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等事由恐嚇告訴人蔡佳玲。是被告上開行為,核與刑法恐 嚇危安罪構成要件顯然不符。至被告以手敲打車窗、以腳踹 踢車門等強暴行為,則係被告上揭論罪科刑部分之強制犯行 部分舉動,已如前述,爰不在此重複評價,附此敘明。 2、毀損部分:
①證人蔡佳玲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妳稱被告拉扯妳 的雨刷,那雨刷是否有壞掉?)壞掉了。」、「(問:如何 壞掉?)脫膠了,雨刷的膠片跟塑膠的支架脫離了,我隔天 有去更換,是我自己去換的。」等語(見原審卷第203頁) ,惟徵諸證人李俊毅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問:你是否 知道你太太的車有無任何損壞?)後來發現雨刷被折壞,他 踹的地方是沒有凹痕。」、「(問:你何時發現你太太車子 的雨刷壞掉了?)我老婆跟我說了之後,當時我就先下去地 下停車場一下車子的車損狀況,因為想說要去警察局,我 看到的情況是車子被踹的地方是沒有凹損,但雨刷被他折的 那一根已經無法折回去正常的位置,會翹起來。」、「(問 :雨刷的外觀有無任何損壞?)雨刷有一根鐵絲是彎掉的, 無法折回去,因為雨刷就是長那個樣子,也看不出,就是很 大力、很歪這樣。」、「(問:你有無陪同一起去修繕雨刷 ?)是,在我們家附近車力屋修的,我跟我太太一起去的。 (修繕的人跟你說雨刷是如何壞掉的?)被外力拉到。」、 「(問:雨刷更換的費用大約是多少?)當時收據我們沒有 留下來,但我記得約2000元初頭。」、「(問:是兩支雨刷 都壞掉?)只有一支壞掉,是左邊那支。」等語(見原審卷 第209至210頁),則告訴人蔡佳玲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 雨刷之毀損情形,究係膠片與塑膠支架脫離?或係雨刷之鐵 絲彎掉而無法折回去?證人蔡佳玲李俊毅證述內容顯然不 一,是告訴人蔡佳玲之指述,是否可採,顯有疑問;而本件 除告訴人蔡佳玲之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佐證 其自用小客車雨刷毀損情況,自難執告訴人蔡佳玲之單一指 述,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毀損犯行。
②至原審勘驗結果固記載:「杜偲齊再次以手敲擊車窗,並走 向車前拉扯蔡佳玲所駕駛自小客車前方擋風玻璃之雨刷後, 雨刷迅速彈回去」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140、153頁),然此部分勘驗結果充其量僅 能證明被告有拉扯上開自用小客車雨刷之動作,尚難據此採 為被告不利之認定,遽認被告涉有毀損上開自用小客車雨刷 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蔡佳玲指訴被告涉犯恐嚇危安部分,並無



被告對告訴人蔡佳玲為將來惡害之通知,核與刑法恐嚇危安 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毀損部分,則無補強證據足資認定被告 涉有毀損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本應就此部分,均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上開部分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 罪科刑之強制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就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部分(即原審諭知有罪部分):  原審就上開有罪部分,以被告強制、傷害及公然侮辱犯行, 事證明確 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2人 並無怨隙,且被告為成年人,理應知悉於現代法治社會中, 任何糾紛均應循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解決,僅因與告訴 人蔡佳玲有行車糾紛,竟分別對告訴人2人為上開犯行,無 視社會法秩序之規範,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自由、身體、名譽 法益之法治觀念,並考量被告除承認對告訴人蔡佳玲犯公然 侮辱犯行外,其他罪名則均否認犯罪之態度,且迄今未與告 訴人2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現從事營造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 第223頁),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認 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理 由固仍執前詞及原審辯解否認犯行,惟查:㈠強制罪部分:  經原審當庭勘驗本件「VIDEO0550.mp4」檔案(錄影長度6分 42秒),堪認被告係將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暫停在車 道上,先阻擋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進,再以手 敲擊其自用小客車車窗,並試圖開啟車門未果後,又以腳撞 擊車門甚明,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擷圖附卷可按(見原審 卷第139至141、150至158頁);另徵諸證人即告訴人蔡佳玲 於原審審理中證述:那天4、5點,我接小孩放學回來進到地 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有3層,都有順向的指示,我的車位 在地下停車場2樓,我看到1台車擋在那裡,不知道發生什麼 事情,覺得奇怪,怎麼會有車擋在那裡,那台車沒有要避開 的意思,我想說是不是車子壞掉了,結果我等了一下,被 告下來就開始指責我、罵我、叫我走開,我就覺得很奇怪, 明明我是順向,被告卻叫我走開,我跟被告說「明明你是逆 向,為什麼你不移開」,被告還是很堅持說「我們都是鄰居 ,妳應該要離開,妳趕快讓一下」,我覺得很莫名其妙,車 裡還有一個不到一歲小朋友,被告一直叫我要離開,我請被 告先迴轉,我們就開始起爭執,被告就開始辱罵我,並拍打 車窗,我就覺得很恐慌等語(見原審卷第200至201頁),及



證人張秋達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雙方爭吵的內容大 致為何?)我只知道他們在爭吵而已,剛開始我不知道內容 是什麼,後來我才知道是因為有一個住戶車子要出來時是逆 向,而另外一個住戶要下去,他要上來,所以在那個地方產 生衝突。」、「(問:他們雙方發生爭執停車的地方,是否 容許有兩台車可以對向通過?)可能沒辦法,因為車道不是 雙向車道。」、「(問:該處有無足夠空間可讓兩車交會? )應該沒有,除了車道外都是停車位,要看當時車位裡有沒 有車子如果車位有車就沒辦法交會,車位是空的就可以交 會。」等語(見原審卷第212至213頁),足見被告明知當時 其逆向行駛於地下室車道時,應禮讓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之上 開自用小客車先依地下室指示方向往前行駛,其竟將所駕駛 上開自用小客車暫停在車道上,阻擋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之上 開自用小客車前進,再以手敲擊自用小客車車窗,並試圖開 啟車門未果後,又以腳撞擊車門,本件被告顯係以此強暴方 式妨害告訴告訴人蔡佳玲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往前行駛之權 利至明。㈡傷害罪部分:經原審勘驗本件「頻道5_000000000 00000.mp4」檔案(錄影長度7 分),勘驗結果略以:告訴 人蔡佳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先往前行,隨即停車,告訴人 蔡佳玲拉下車窗對著外面走至駕駛座附近之被告說話,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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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