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聲再字,110年度,33號
TPHM,110,侵聲再,33,2022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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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聲再字第33號
再審聲請人
受判決人 陳威志
選任辯護人 呂紹宏律師
柯晨晧律師
顏名澤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侵上更一
字第9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9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5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㈠聲證1係辯護人於另案詰問做成本件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4 年8月4日該院内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回函(下稱「系 爭回函」)之王德皓醫師筆錄,由筆錄内容佐以聲證2、聲 證3之研究可證告訴人乙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服用鎮靜 效果之BZD類藥物,一般情形下根本不足以導致其於飲用後 立即昏厥。此部分與乙 審判中所述遭BZD類藥物迷昏之陳述 不符。依聲證1之新證據單獨判斷,足認再審聲請人即受判 決人甲○○(下稱聲請人)有受無罪判決之可能,應有開啟再 審之必要:
 ⒈依據證人王德皓於另案所述,BZD類藥物之起效時間(亦即開 始真正進入血液循環系統)係30分鐘,而經人體吸收後在血 中濃度達到最大值並進而使人暈眩、昏厥之時間則為60〜90 分鐘。均顯然與乙 辯稱自己10分鐘左右即受BZD鎮靜類藥物 效力影響而發生暈眩等副作用之陳述有所牴觸,足徵乙 之 陳述,並不可採:
  「(辯護人問:就苯二氮平類的藥物一般女性大約自攝取該 類藥物後多久會開始生效?多久會達到藥效的高峰?多久可 以代謝完畢?)證人答:在一般的食用情況下,30分鐘會發 生效果,效果是否會完全要看施用者的體質及使用的量,所 以濃度高峰也不一樣,大約是60到90分鐘左右,如果是施用 一顆,應該一天內可以大致上代謝完畢。」(參聲證1,第8 頁,第9〜16行)、「(辯護人問:你的報告中說苯二氮平藥 物產生鎮靜作用的起始時間是1至1.5小時,與你上開所說30 分鐘發生效果,與你剛剛所說略有出入〈附件第2頁倒數第2



行〉?)證人答:藥效開始作用跟達到鎮定、昏睡的作用不 一樣,藥效開始的時候就跟吃普拿疼退燒一樣,燒開始往下 降跟真正退燒的時間不一樣,昏昏欲睡或有一點頭暈的效果 是30至60分鐘就有可能產生。」(參聲證1,第8頁,第17〜2 5行)。
 ⒉經辯護人查詢國外關於BZD類藥物動力學之資料,於1993年由 Richard I.Shader,and David J.Greenblatt共同於"The Ne 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發表之"Use of Benzodia zepines in 戊nxiety Disorders"一文(聲證2)附表1中, 就本件乙 體内所驗出之BZD類藥物成分中戊lprazolam、Lor azepam、Oxazepam在血中達至濃度最高而使人暈眩之時間, 依序分別為1〜2小時、1〜6小時、1〜4小時。而國内邱春吉藥 師發表之「廣泛性焦慮病的治療」一文(聲證3)中也指出 :「BZDs除了Prazepam需要12小時才能達到頂端胞漿濃度外 ,其餘的在攝入後2〜3小時內即很快的被吸收,隨後廣泛分 布在體内。」,由上開國内外醫學研究與王德皓醫師之陳述 可知,本件乙 所服用之BZD類藥物至少要1小時以上才可能 發生昏眩的效果,其如何可能能夠在10分鐘服用後即出現昏 眩暈厥之情形?可見被害人乙 關於受聲請人等人施用藥物 而導致昏厥並遭性侵之陳述,與客觀之科學證據不符,並不 可採。
 ㈡由聲證1中王德皓醫師之陳述可知,因本案由其製作之乙 體 内藥物化驗未測濃度,所以無法由乙 體内含有BZD類藥物 ,倒推乙 係於與被告等人聚會時受聲請人等人勸誘而服用 該等藥物。是依聲證1之新證據單獨判斷,聲請人應有受無 罪判決之可能,應有開啟再審之必要:
 ⒈證人王德皓醫師在另案中關於本案之鑑定報告所採用之調查 方法,認為不能推知乙 體内服用各藥物之濃度,也同樣不 能推知乙 係何時服用該等藥物:
  「(辯護人問:就該酵素免疫分析法能不能識別戊lprazola m等藥物及愷他命在體內的濃度?)證人答:酵素免疫分析 法是來判斷尿液裡面的成分而已。」、「(辯護人問:就妳 的醫學知識判斷,酵素免疫分析法有沒有辦法推知受害者是 於什麼時候服用苯二氮平與卡西酮類藥物還有愷他命?)證 人答:我們藉由酵素免疫分析法沒有辦法推估他什麼時候服 用這些東西,只能知道是近期使用。」、「(辯護人問:這 裡所謂的近期使用,近期所指的區間為何?)證人答:這個 會跟使用的時間、劑量 、個人體質都有相關性,一般而言 ,如果有檢驗出濃度的話,不管是不是過量或是使用的藥劑 劑量,大概的範圍可以到一個禮拜內。」、「(辯護人問:



如果像本件沒有檢驗濃度,這裡『近期』所指的區間,還是指 受測的一個禮拜內嗎 ?)證人答:這牽扯到使用的劑量的 問題,假設吃了500顆 藥物,身體無法代謝的話,一個禮拜 還是可以驗得到,所以近期的概念非常的籠統。」、「(辯 護人問:所以承上,依據你所使用的酵素免疫分析法所作成 的鑑定報告,是否沒有辦法判斷受測者在何時服用苯二氮平 類的藥物、卡西酮類的藥物跟愷他命?)證人答:沒有辦法 。」(以上均參聲證1,第6頁第20行〜第7頁第23行)。 ⒉從而,原判決稱參酌由王德皓醫師所做成之系爭回函後可 知 乙 確有於與被告等人聚會時服用BZD類之鎮靜劑:「依上開 檢驗報告及函可知,乙 案發當日體內確有戊lprazolam、No rdazepam、Oxazepam等屬於苯二氮平類的第四級管制藥物成 分之陽性反應...而乙 證稱案發時(同年月6日凌晨)服用 被告己○○遞交給她的飲料後即有暈眩、無力、走路不穩、視 力及意識模糊等反應,亦與上揭服用苯二氮平類藥物後之副 作用相符,足徵證人乙 上開證述並非子虛。」惟做成該回 函之王德皓醫師卻明確陳稱本案所採用之調查方法,不僅不 能推知乙 體内服用各藥物之濃度,也同樣不能推知乙 係何 時用該等藥物。則原判決卻反於科學證據,逕認可以由系爭 回函之内容推知乙 確有於與聲請人等人於汽車旅館聚會時 遭被告施用藥劑而強制性交,且乙 體内之藥劑正係來自該 次聚會一節,明顯率斷。由聲證1王德皓醫師之證詞自可推 知聲請人有受無罪判決之可能,而應由鈞院開啟再審程序, 以維權益。
⒊由聲證1中王德皓醫師之陳述可知,其做成系爭回函之時因未 測量濃度,無法確認藥物在乙 體内的交互作用。原判決卻 自行推斷本件係聲請人施加藥物在乙 體内的交互作用導致 乙 昏睡,係反於科學證據而為認定。足認聲請人自有受無 罪判決之可能,而有開啟再審之必要:
 ⑴由王德皓醫師在另案就系爭回函之陳述可知,其無法由乙 體 内驗出之藥物成分,判斷乙 是否確因藥物影響陷於昏睡:  「(辯護人問:(提示附件第4頁)你本件說無法推估採尿 前24小時受檢者實際藥物情形及藥物可能之交互作用,由你 前述所說BZD類藥物與你所說卡西酮類藥物Butylone會使人 意識不清,在本件仍有辦法推估嗎?)證人答:我無法推估 24小時前受檢者進入藥物的情況,是因為藥物之間的作用效 果非常的多,這幾個藥物加起來誰跟誰碰在一起會產生什麼 樣的效果,像愷他命可能會產生癲癇、意識不清楚的藥物, 但患者會不會產生癲癇我不知道,我們只是把可能的交互作 用列出來,但是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不確定。」、「(辯



護人問:這裡你無法推估的藥物效果是否包含昏睡?)證人 答:會不會昏睡只能說有可能,但無法確定,所以我無法說 一定會產生這樣的交互作用,如果身體體質很好,吃壹包可 能不會昏睡,類似這樣的概念。」(均參聲證1,第10頁, 第14〜30行)。
 ⑵由王德皓醫師上開所述可知,其做成系爭回函之時因未測量 濃度,無法確認藥物在乙 體内的交互作用。原判決卻自行 推斷本件係聲請人施加藥物在乙 體内的交互作用導致乙 昏 睡:
  「乙 案發當日體内確有戊lprazolam 、Nordazepam、Oxaze pam等屬於苯二氮平類的第四級管制藥物成分之陽性反應。 又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進去汽車旅館後 約半小時或1小時送藥的過來,後來就拿了2包愷他命跟2包 咖啡包,就請丙○○倒,後來我喝一半,一半給乙 喝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207頁),然乙 當日所喝係開啟過的可樂罐, 且為被告己○○所交付的乙情,已如上述,而當日在場之甲○○ 等5人均未證述己○○或甲○○,有與乙 共飲1杯之情形,且證 人乙 亦明確證述其所飲用之飮料為開啟過的可樂罐,可見 被告己○○上開所證稱:其與乙 共飲1杯之證詞是否可採,即 非無疑。而乙 證稱案發時(同年月6日凌晨)服用被告己○○ 遞交給她的飲料後即有暈眩、無力、走路不穩、視力及意識 模糊等反應,亦與上揭服用苯二氮平類藥物後之副作用相符 ,足徵證人乙 上開證述並非子虛。」實係反於科學證據而 為認定,並不足認定聲請人構成犯罪。是本件聲請人自有受 無罪判決之可能,而有開啟再審之必要。
 ㈢由聲證1中王德皓醫師之陳述可知,卡西酮類藥物因為有刺激 中樞使人興奮之副作用過強,所以即使是涉及毒品濫用之場 合,亦常常加入BZD類之鎮靜藥物以緩解其副作用。則原判 決認定聲請人抗辯本件係性愛轟趴並無加入鎮靜劑必要之推 斷,顯然係原判決昧於藥理之推論。聲請人自有受無罪判決 之可能,而有開啟再審之必要:
 ⒈證人王德皓醫師在另案中關於本案之系爭回函之陳述,說明 在藥物濫用之場合中,因卡西酮類之毒品(即乙 體内之But ylone)有刺激中樞神經之功能,且其藥性猛烈 ,所以在一 般的毒咖啡包或甚至是醫學臨床上,都會用BZD類中樞抑制 劑緩解其給人體帶來之不適感:
  「(辯護人問:卡西酮類的藥物如果與苯二氮平類的藥物一 起服用,對人體會有什麼生理上的影響?)證人答:卡西酮 類的藥物是屬於中樞神經興奮劑,愷他命是抑制劑會混合用 ,所以在卡西酮類的藥物使用,有些人會配愷他命使用,那



就是俗稱的毒咖啡,因為愷他命會有解離的效果,混合使用 可以降低興奮劑的不適跟超出閾值的時候,會產生身體的負 荷和影響。」、「(辯護人問:你剛剛說卡西酮類的藥物通 常興奮的效果比較強,會給人的身體帶來不適感,在與苯二 氮平的藥物混合服用後,興奮感跟身體其他方面的不適感會 有什麼方面的影響?)證人答:卡西酮類的藥物屬於中樞神 經興奮劑,會對腦部造成興奮,生命現象不穩定的情況下, 送到醫院來,我們使用的解毒劑的藥物就是BZD類的藥物( 苯二氮平類的藥物)。」(均參聲證1,第9頁第23行〜第10 頁第13行)。
 ⒉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辯本案係性愛轟趴,設若本案確有使用 毒咖啡包之毒品助興(此為假設語氣),參入BZD類藥物並 非為迷姦所需,而是中和興奮劑卡西酮帶來之不適感比如冒 冷汗、心律不整、四肢痙攣發硬、難以解尿等現象。依據罪 疑惟輕原則,本件縱然聲請人有加入BZD類藥物供乙 服 用 ,亦不能排除係為緩解性愛轟趴過於興奮之副作用所加入。 原判決不察,逕認定BZD藥物是迷姦之用,其論理即有 疏略 :
  「藥物戊lprazolam、Butylone、Ketamine、Nordazepam、O xazepam及Trazodone對於人體之中樞神經均有作用,且其中 除Butylone外,均屬神經抑制作用。因此除非個案使用大量 的Butylone,且其作用超過其他中樞神經抑制劑的加成作用 ,否則個案在使用上述多種具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的藥物後, 主要應該會呈現意識不清、口齒不清、嗜睡、步態不穩、全 身虛弱無力、意識混亂及昏迷等症狀等節,有臺北榮民總醫 院104年12月2日北總內字第1041500641號函暨附件在卷可參 。」足見本件聲請人有受無罪判決之可能,而應由法院開啟 再審程序為禱。
 ㈣由聲證1中王德皓醫師之陳述可知,卡西酮類藥物能刺激中樞 使人興奮,愷他命能產生解離感,因此不能排除乙 服用後 會產生性慾之可能。則聲請人被告所辯本件屬於性愛轟趴一 節,即屬合理懷疑。聲請人自有受無罪判決之可能,而有開 啟再審之必要:
 ⒈證人王德皓醫師在另案中關於本案之系爭回函之陳述,說明 卡西酮類藥物與愷他命均有誘發性慾之功能:
  「辯護人問:苯二氮平類藥物、卡西酮類藥物、愷他命類的 藥物,哪些會引發性慾?)證人答:卡西酮類的藥物比較會 引發性慾,因為是中樞神經興奮的效果,苯二氮平比較不會 有這樣的效果,愷他命會有解離的及迷幻、夢遊的效果,夢 遊中會產生什麼事情不知道。」 (參聲證1,第11頁,第25〜



31行);復參酌乙 稱:「我喝了可樂後10至15分鐘内有吸 食K菸。」(參一審卷二,第98頁反面),可知乙 究否因自 行服用愷他命而產生夢遊感誘發性慾,係不能排除之可能。 ⒉況設若乙 服用卡西酮,對於性慾之誘發更加不能排除。且卡 西酮類藥物有獨特之苦味,乙 於飲用時不可能無感。則乙 明知可能有毒品成分卻仍飲用飲料,其參加性愛派對之可能 性顯屬存在,聲請人所辯即難稱無據。足見本件聲請人有受 無罪判決之可能,而應由法院開啟再審程序。
 ㈤由戊lprazolam、Oxazepam、Lorazepam之藥物仿單可知,該 等BZD類藥物在血液中達到峰值進而引發昏迷效果之時間, 均非自稱被害人所稱之十分鐘。是原判決以自稱被害人受B ZD類藥物影響而於服用後十分鐘遭迷昏作為認定聲請人有罪 之判決基礎事實,即有違誤。聲請人自得執前開證據,請求 開啟再審:
 ⒈依據Lorazepam的藥物仿單(聲證4)可知,其服用後要兩小 時才能達到血中最高濃度,依文獻資料,Lorazepam經口服 後很容易被吸收,投藥後約兩小時達最高血中濃度;其次, 依據Oxazepam之藥物仿單(聲證5)可知,其服用後最快要 一小時才能達到血中最高濃度(Oxazepam自胃腸道吸收,血 漿中的最高濃度約1到4小時達到);又依據戊lprazolam之 藥物仿單(聲證6)可知,其服用後最快要一小時才能達到 血中最高濃度(口服投藥後本錠血漿峰值濃度出現於投藥後 一至二小時)。
 ⒉綜上所述,不論係依何份科學證據,BZD類藥物開始作用中 樞並且強度達到足以使人昏厥之時間,顯然都不可能是本 件自稱被害人之乙 所稱之「十分鐘」。由此可見,原判決 所認定之係聲請人以BZD類藥物迷昏自稱被害人之基礎事實 顯然有所誤解,更有造成冤抑之可能,還請法院准予再審 ,以維權益。 
 ㈥衡諸上開本案確有再審之理由,且聲請人因有高堂需奉養, 復需時間就工作進行交接,以免父母頓失經濟來源,若不予 暫時停止執行將使長者頓失所依,致生重大不利影響,且不 利於法院發現真實及聲請人之訴訟協力,故請依法併裁定停 止刑罰之執行:
  聲請人尚有父母需扶養,聲請人之父前曾罹癌症,且幼子亦 甫出生。人生於世蒙冤入獄,不僅使父母憂心,更同時錯過 陪伴幼子成長的機會。請衡量上情,並慮及乙 與聲請人僅 是進行嗑藥轟趴等情。本案聲請人既有上開再審理由,併依 法聲請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同時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云云 。 




二、「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 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 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 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 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 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 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 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 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第3項增訂:「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 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 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是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 審酌者,不論該證據之成立或存在,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 後,甚且法院已發現之證據,但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加以 判斷者,均具有新規性,大幅放寬聲請再審新證據之範圍。 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關於得為再審之原因規定 ,仍須以該所稱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 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 、顯著性)要件,必須具備,方能准許再審。若聲請再審之 人,所提出或主張的新事實、新證據方法或新證明方式,無 論單獨或與其他先前卷存的證據資料,綜合觀察、判斷,無 從在客觀上令人形成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或 鬆動其事實認定的重要基礎,亦即於確定判決的結果根本不 生影響,無所謂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的情形存在,自不能遽行准許再審。至於聲請再審的理由 ,如僅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 決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 捨證據持相異評價,即使審酌上開證據,亦無法動搖原確定 判決之結果者,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的要件。又聲 請人所提出或主張的新事實、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根 本和原判決所確認的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無從產生聲請人 所謂的推翻該事實認定的心證時,無庸贅行其他調查(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42號、107年度台抗字第1344號裁定 意旨參照)。再者,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



救濟程序,故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 ,始得為之,此與非常上訴旨在糾正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 令者,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6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依聲請人、同案被告丁○○、己○○於一審審理時之 供述、證人乙 (真實姓名詳卷,代號0000-000000)於偵查 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戀情汽車旅館客 房部晚班交班報表、聲請人之通聯紀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7月24日刑生字第10400445 26號鑑定書、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 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員警處理性侵害 案件交接及應行注意事項表、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 業醫學科104年5月28日檢驗報告(委驗檢體名稱及檢體代號 :0000-000000號,即乙 代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04年8月 4日北總內字第1041500276號函暨附件等件為據,認定聲請 人與乙 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堯檳榔」攤之雇 主與受僱人,乙 為擔任晚班之檳榔攤小姐,工作時間自每 日下午3時起至同日晚間11時止。詎聲請人、丁○○、己○○共 同基於二人以上以藥劑強制性交及以欺瞞之方式使人施用第 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於104年5月6日凌晨0時許在「堯檳 榔」攤3樓,由聲請人撥打電話給乙 ,以下班後留下談論公 事為由,要求乙 支開準備載送乙 回家之友人戊1(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再邀乙 與聲請人、丁○○、己○○、丙○○(所 涉妨害性自主部分,經判決無罪確定)、林旻霖(所涉妨害 性自主部分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聲請人等5人)一同於 該日下班後至汽車旅館唱歌、喝酒。聲請人等5人及乙 即分 別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年月6 日凌晨1時56分許,抵達桃園市○○區○○○街00號戀情汽車旅館 000號房後,聲請人以電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藥頭購買 愷他命、咖啡包(含毒品),俟上開毒品送達後,由丙○○將 摻有不詳毒品成分之咖啡包放入免洗杯後,再將汽車旅館內 之可樂倒入免洗杯內調配,並放置於上址房內之桌上,而聲 請人、己○○各拿取其中1杯飲料飲用。嗣聲請人、丁○○、己○ ○中有人將含有第四級毒品「Nordiazepam(原氮平、去甲西 泮)」、「Oxazepam(去甲羥安定、歐沙氮平、去甲羥氮平 )」成分之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之藥物置入開啟之可樂罐 內後,由己○○持上開調製好之可樂罐飲料交予乙 飲用,乙 不知該罐飲料內摻有上開具安眠藥劑效用之第四級毒品成分



而飲用,以此方式使乙 在不知情狀況下施用上開第四級毒 品。乙 飲用後即因藥力發作,產生頭暈、手腳無力、視線 模糊、意識不清狀態,聲請人即將乙 抱往床上親吻、伸手 撫摸乙 身體,並由己○○脫去乙 衣物,再由丁○○、己○○、聲 請人輪流以其等之性器,插入乙 性器、口腔之方式,強制 性交得逞等情,並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8年度侵上更一字 第9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內詳細敘明聲請人之辯解何以不可採 ,及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由,有原確定判決在卷可憑, 並經調取本院108年度侵上更一字第9號案件全卷核閱無訛。 ㈡聲請再審意旨雖主張,依前揭聲證1所示,酵素免疫分析法不 能推知乙 體内服用各藥物之濃度,也不能推知乙 係何時服 用該等藥物,亦無法確認藥物在乙 體内的交互作用,又本 件縱然聲請人有加入BZD類藥物供乙 服用,亦不能排除係為 緩解性愛轟趴過於興奮之副作用所加入,且乙 究否因自行 服用愷他命而產生夢遊感誘發性慾,係不能排除之可能;依 上開聲證1至6所示,乙 辯稱自己10分鐘左右即受BZD鎮靜類 藥物效力影響,而發生暈眩等副作用之陳述,並不可採云云 。惟查:
 ⒈原確定判決認定乙 案發當日體內確有戊lprazolam、Nordaze pam、Oxazepam等屬於苯二氮平類的第四級管制藥物成分之 陽性反應,可排除係來自於當日所施用之毒品咖啡包內之毒 品成分,亦可排除乙 所敘述之症狀是因其自行吸食愷他命 後所致,而聲請人、丁○○、己○○中之某人確有於可樂飲料中 摻入第四級毒品「Nordiazepam(原氮平、去甲西泮)」、「 Oxazepam(去甲羥安定、歐沙氮平、去甲羥氮平)」成分之 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之藥物,再由己○○持上開調製好並開 啟之可樂罐遞交給乙 飲用後,趁乙 意識模糊、昏暈之際, 輪流以如原確定判決事實欄所載方式對乙 為性交等情,已 於原確定判決理由欄中敘明:
 ⑴「乙 於案發當日即104年5月6日,隨即前往敏盛綜合醫院驗 傷,並經該院醫師於同日晚間11時許驗傷並採集尿液、血清 等檢體,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以免 疫分析法(EI戊)、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法(LC/MS/MS)或 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檢驗結果為『⒈苯二氮 平類鎮定安眠劑尿液篩檢:陽性。⒉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 尿液確認檢驗:檢出戊lprazolam&its metabolite(阿普唑 他,為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 級毒品,或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檢出阿 普唑他及其代謝物),Nordazepam(原氮平、去甲西泮,為 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亦可為其代謝物,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四級毒品,或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 藥品),Oxazepam(去甲羥安定、歐沙氮平、去甲羥氮平, 亦可為其代謝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或屬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Trazodone(精神神 經安定劑;抗憂鬱劑)。⒊尿液鹼性藥物類篩檢:檢出Butyl one(屬新興濫用物質,相關單位尚未列管),Ketamine's m etabolites(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 或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為愷他命之代謝 物),Nicotine&its metabolite(尼古丁及其代謝物),Nor dianepam(原氮平、去甲西泮,為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劑, 亦可為其代謝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或屬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Trimethoprim(抗 微生物藥物)。尿液檢驗結果總結,檢出戊lprazolam&its metabolite, Butylone, Ketamine's metabolite, Nicotin e&its metabolite, Nordiazepam, Oxazepam, Trazodone, Trimethoprim.』等節,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受理疑似 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員警 處理性侵害案件交接及應行注意事項表、臺北榮民總醫院臨 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104年5月28日檢驗報告(委驗檢體名稱 及檢體代號:0000-000000號,即乙 代號)各1份在卷可稽 (見偵字不公開卷一第8至15頁,偵卷一第92至94頁)。另 對於服用苯二氮平類藥物之人會造成何種效果乙節,經臺北 榮民總醫院於104年8月4日以北總內字第1041500276號函及 附件回覆:戊lprazolam、Nordazepam、Oxazepam,屬於苯 二氮平(benzodiazepine)類的第四級管制藥物,此類藥物 經人體服用後,主要是產生鎮靜安眠、抗焦慮及肌肉鬆弛等 作用,在臨床上使用之適應症,包括治療各種失眠或焦慮症 ;此類藥物可能的副作用,包括頭昏眼花、倦怠無力、注意 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欣快感、思考混亂、語言困難及失 憶等症狀。喝酒或併用其他中樞神經抑制劑(如巴比妥酸鹽 barbiturate類藥物)時會增強其作用;若長期使用,則可 能產生耐藥性及藥物依賴性。一般而言,這幾種藥物對人體 產生鎮靜作用的起始時間約為1至1.5小時,在人體代謝之半 衰期約為8-12小時(即濃度代謝剩一半所需的時間)。苯二 氮平類藥物的安全劑量範圍頗大,但過量時仍可能導致中毒 ,造成口齒不清、步態不穩、欣快感、頭暈、頭痛、複視、 倦怠及失憶;嚴重者則可能呈現昏迷、因嘔吐導致吸入性肺 炎、低血壓、脈搏變慢、心跳停止、呼吸抑制、肺水腫、橫 紋肌溶解症、腔室症候群、乃至於死亡。一般而言在急性中 毒時,除非未接受適當的治療,或有嚴重併發症(如吸入性



肺炎)產生,否則很少造成死亡。而中毒病患之鎮靜、睡眠 或昏迷持續時間之長短,與藥物劑量及個人感受性有關;藥 物耐受性較低的人(如慢性阻塞性肺病、重症肌無力病患) ,在小劑量時就可能造成昏迷、或有較慢甦醒的情形;耐受 性高的人(如長期使用安眠藥、酒癮或藥癮病患)則需要較 大劑量才會昏迷、或有較快甦醒的情形等情,亦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104年8月4日北總內字第1041500276號函暨附件在卷 可參(見偵卷四第29、31至33頁反面),是依上開檢驗報告 及函可知,乙 案發當日體內確有戊lprazolam、Nordazepam 、Oxazepam等屬於苯二氮平類的第四級管制藥物成分之陽性 反應。又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進去汽車 旅館後約半小時或1小時送藥的過來,後來就拿了2包愷他命 跟2包咖啡包,就請丙○○倒,後來我喝一半,一半給乙 喝等 語(見原審卷三第207頁),然乙 當日所喝係開啟過的可樂 罐,且為被告己○○所交付的乙情,已如上述,而當日在場之 甲○○等5人均未證述己○○或甲○○,有與乙 共飲1杯之情形, 且證人乙 亦明確證述其所飲用之飲料為開啟過的可樂罐, 可見被告己○○上開所證稱:其與乙 共飲1杯之證詞是否可採 ,即非無疑。而乙 證稱案發時(同年月6日凌晨)服用被告 己○○遞交給她的飲料後即有暈眩、無力、走路不穩、視力及 意識模糊等反應,亦與上揭服用苯二氮平類藥物後之副作用 相符,足徵證人乙 上開證述並非子虛。」(參原確定判決 理由欄貳二㈤)。
 ⑵「被告甲○○、丁○○、己○○固一致證稱:乙 也有用毒品咖啡包 等情(見原審卷四第85頁反面),此可由乙 體內(尿液) 尚檢驗出『Butylone』此一藥物成分,而Butylone是屬於cath inone分離出來的化學物質,這些分子的結構都跟methamphe tamine(甲基安非他命)和MDM戊(俗稱搖頭丸)相似,在 腦內可以產生類似興奮劑的作用等節,有前揭臺北榮民總醫 院104年8月4日北總內字第1041500276號函暨附件在卷可參 (見偵卷四第29、31至33頁反面),可徵被告甲○○、丁○○、 己○○此部分所述屬實,惟參以被告甲○○及己○○亦自陳其等也 有施用咖啡包等節(見同上卷頁),是衡以一般常情,施用 毒品者施用毒品咖啡包通常係為助興之用,其毒品成分應具 有中樞神經興奮作用類型,因此毒品咖啡包內之毒品成分, 豈會再摻雜苯二氮平類此一鎮靜、安眠作用之中樞神經抑制 作用之藥物。是乙 體內之Nordazepam及Oxazepam這2種苯二 氮平類藥物成分,當可排除係來自於當日所施用之毒品咖啡 包內之毒品成分所致。」(參原確定判決理由欄貳二㈥⒉)。 ⑶「乙 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喝了可樂後10至15分鐘內有吸



食K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8頁反面),惟參以前揭臺北榮 民總醫院104年8月4日北總內字第1041500276號函暨附件內 容所示:Ketamine在臨床上可作為手術之麻醉止痛藥,可產 生止痛、鎮靜及昏迷等藥理作用;治療時之副作用可能有: 血壓升高、顱內壓升高、眼壓升高、呼吸受到抑制甚至停止 、肌張力增加、導致幻覺、顫妄及噩夢等現象乙節,有前揭 函文暨附件在卷,與乙 敘述飲用飲料後之暈眩、無力、視 力及意識模糊等反應並不一致,當亦可排除乙 所敘之症狀 是因自行吸食愷他命後所致。又藥物戊lprazolam、Butylon e、Ketamine、Nordazepam、Oxazepam及Trazodone對於人體 之中樞神經均有作用,且其中除Butylone外,均屬神經抑制 作用。因此除非個案使用大量的Butylone,且其作用超過其 他中樞神經抑制劑的加成作用,否則個案在使用上述多種具 中樞神經抑制作用的藥物後,主要應該會呈現意識不清、口 齒不清、嗜睡、步態不穩、全身虛弱無力、意識混亂及昏迷 等症狀等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4年12月2日北總內字第10 41500641號函暨附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67至69頁反面 ),是由上開函文內容可徵乙 體內因多種中樞神經抑制作 用之藥物加成作用下,因此加速苯二氮平類藥物之症狀出現 ,並非不合理,故乙 證稱其飲用飲料後10分鐘即感覺暈眩 、無力乙情,尚非全然無稽,辯護人執此為辯,認乙 所述 不實,難認有據。」(參原確定判決理由欄貳二㈥⒊)。  足見原確定判決顯已依憑卷內訴訟資料,於理由欄中詳敘其 調查、證據取捨之結果,及憑以認定聲請人確有對乙 以藥 劑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理由。本件聲請再審意旨所指,無非係 對原確定判決已說明論斷之事項及調查評價、判斷之證據, 再憑己見為相異評價之主張,顯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
 ⒉再者,經本院調閱原確定判決該案全卷,可知於本院更一審1 08年7月1日準備程序終結前,經受命法官詢問「尚有無證據 請求調查?」時,聲請人及其選任辯護人已表示:「原先聲 請傳喚臺北榮民總醫院104年8月4日北總内字第1041500276 號鑑定報告(104偵11563卷四31頁開始)製作文書之人部分 先為捨棄。」(見本院108年度侵上更一字第9號卷第193至1 94頁),是聲請人及其選任辯護人顯然已於考量聲請人之利 害後,選擇不在本院更一審程序中,聲請傳喚證人王德皓醫 師到庭交互詰問,聲請人於事後再執此等非經相當調查不能 證明其真偽之事項任意指摘原確定判決,亦難認係聲請再審 之適法事由。
 ⒊何況,聲請人所提之聲證1,乃鑑定證人王德皓醫師於另案即



本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審理時所述,惟該案業以「鑑定人即 時任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醫生王德皓於本 院審理時亦證稱略以:就一般檢驗性侵害受害者遭到藥物迷 姦的流程,不會就體內藥物濃度進行定量分析,只會進行定 性分析,定性分析使用酵素免疫分析法是來判斷尿液裡成分 ;就報告提到苯二氮平類藥物在人體代謝的半衰期是8到12 小時,是指藥物在身體裡作用,濃度會隨著時間降低,藥物 在某個濃度就會對人體產生影響,在往後推移的某個時間會 在體內產生最高濃度,藥物的濃度降低到某個程度之後對人 體的影響就會變小;苯二氮平類藥物,在一般食用情況下, 30分鐘內會發生效果,效果是否會完全,要看每個人的體質 及使用的量,因為體質的關係,所以每個人達到體內代謝濃 度的高峰不一樣,大部分是60到90分鐘左右;要達到鎮定的 效果,其實時間會往後延,但是它開始有昏昏欲睡或是覺得 有一點頭暈的效果大概是30至60分鐘就有可能產生;半衰期 指的是這個藥物在體內會慢慢代謝出去,半衰期指的是生物 在分解這些藥物的時候,濃度下降到一半的時候大約需要多 久;在身體內的濃度如果超過身體內的閾值的話,會有鎮定 的效果,但是隨著濃度的下降,對身體的掌控能力下降,效 果也會變差,但是半衰期不等於身體內對藥物接受的閾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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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