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3590號
TPHM,110,上訴,3590,2022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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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59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致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家暴殺人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致嘉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致嘉(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 羈押2月,至111年5月7日止,第1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1年5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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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