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號
ULDV,111,訴,95,2022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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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王○鑫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宏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丁○燕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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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