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8號
ULDV,111,訴,178,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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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高瑞玲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特芳、郭鶴松、郭鶴斌、李力虎、李育吉、李
曜宇、李宗彥、李建興、李明倫、王永中、王信忠、李秋養、李
欣翰、李特綿、李特級、李幸蓁、李金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339,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4,0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000 元,尚不足32,06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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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