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4號
ULDV,111,補,94,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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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阮廖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倉福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讓與其於民國1
10年9月22日與訴外人祐嘉建設有限公司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
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訂立之預售屋買
賣契約書債權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00,000元【即上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原
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讓與其於110年9月22日與訴外人林
明和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債權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即
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買賣總價款】;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
此部分與第1項、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且非同時存在,亦
無主從關係,非其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000,000元【計算式:7,300,000元+1,000,0
00元+700,000元=9,000,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0,1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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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