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2號
ULDV,111,補,10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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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祥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堡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09,6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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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