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99號
CTDV,106,司催,199,2017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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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曾金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帳號及票據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
  之帳號及票據號碼互易,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票據號碼究為803478「9 」亦或803478「7 」,請具狀到院
  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為前者,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
  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確認支票發日為何(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
  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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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